浙财建〔2023〕123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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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浙财建〔2023〕123号







松阳县、云和县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51号)文件附件3《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配表》,现调整浙财建〔2023〕51号文件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汇总表》中老旧小区改造部分预算指标。其中:核减松阳县老旧小区改造预算指标4万元,核增云和县老旧小区改造预算指标4万元。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3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你县收到时相应调整“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指标,支出时列报“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调整后,松阳县租赁住房保障、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三项合计金额为0万元,云和县租赁住房保障、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三项合计金额为29万元。资金下达和管理要求仍按照浙财建〔202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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