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建〔2023〕12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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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23〕12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更好地引导全省域、全方位融入长三角,规范和加强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









浙江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更好地引导全省域、全方位融入长三角,规范和加强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省财政支持和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

三、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分类分档、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

四、资金由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长三角一体化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长三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做好资金分配前期基础性工作,提出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指导开展绩效评价,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长三角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安排、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点区域(平台)和最佳实践所在的市县。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项目,在项目的储备、实施过程中予以支持。资金重点支持在建、续建项目,优先保障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大项目库的项目。

六、重点区域(平台)是指列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十四五”实施方案》《浙江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行动方案》等文件和浙江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年度工作要点的区域(平台),主要包括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省际协同发展区域、省内一体化合作先行区、跨省产业合作园区等。

七、最佳实践是指列入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最佳实践名单的案例,重点支持平台类、项目类。重点区域(平台)与最佳实践不得重复支持。

八、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方式,分类分档给予支持。具体分配方法如下:

(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区域(平台)。主要考虑各市县所承担重点区域的层级、规划面积、年度投资情况、财力情况、项目储备实施情况等因素。

(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最佳实践。根据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最佳实践认定结果,主要考虑实践类型、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情况、财力情况、项目储备实施情况等因素。

资金分配权重根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年度工作重点确定。

九、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审核后下达市县。

十、各市县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长三角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省下达资金文件的2个月内,明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下达相应资金。

十一、各地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资金使用,确需调整资金分配方案的,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长三角主管部门在每年9月30日前予以动态调整。

十二、资金应在当年度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完毕的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予以收回或在分配下年度资金时予以调整。

十三、资金不得用于弥补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预算支出缺口以及兴建楼堂馆所等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无关的支出。

十四、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或长三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开展绩效抽评。资金实施三年届满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三年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后续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十五、绩效评价指标包括:

(一)资金管理。主要评价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督等情况。

(二)综合效益。主要评价重点区域(平台)规划建设、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最佳实践选树推广、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十六、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七、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下达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十八、各市县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或长三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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