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7〕2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7-07-22 05:30:1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4日


辽宁省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辽宁省经济合作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转变

加强的职责。

重点加强对沈抚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围绕沈抚新区开展国(境)内外招商引资,负责沈抚新区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洽谈及推进工作,负责相关招商引资新闻发布和招商动态、成果的宣传,负责政务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

(二)推动沈抚新区以商招商、会展招商深入开展。组织协调参加国家和省际展会等区域经济合作活动,利用展会开展招商,推进区域经济合作和经济技术交流工作。

(三)策划并组织实施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联系国外招商引资平台及辽宁异地商会和异地辽宁商会、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搭建沈抚新区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合作平台,开展沈抚新区投资环境的宣传推介,制定沈抚新区招商引资年度计划,参与拟订沈抚新区引进利用外资规划、目标和政策。

(四)管理省政府驻天津、深圳、江苏办事处;考核驻外办事处沈抚新区招商引资工作。

(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经济合作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生产、信访等工作,负责业务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业务综合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区域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区域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和沈抚新区招商引资年度计划,参与拟订沈抚新区引进利用外资规划、目标和政策,分析沈抚新区国(境)内外招商引资情况,研究招商引资和经济合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综合性材料的起草,负责相关招商引资新闻发布、政务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

(三)投资促进一处。

负责对欧洲、美洲宣传推介沈抚新区投资环境,拟订赴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开展招商引资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重大招商活动,落实与上述国家和地区国内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平台建设,联系国外招商引资平台。

(四)投资促进二处。

负责对亚洲及台港澳地区宣传推介沈抚新区投资环境,拟订赴台港澳、亚洲等国家和地区开展招商引资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重大招商活动,落实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经济合作平台建设。

(五)投资促进三处。

负责对国内宣传推介沈抚新区投资环境,拟订国内招商引资活动工作计划,落实国内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平台建设,负责珠三角区域招商项目的跟踪、服务、推进,负责对深圳办事处招商业务工作的指导。

(六)投资促进四处。

拟订依托国家和省际展会开展沈抚新区招商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负责长三角区域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推进,负责对江苏办事处招商业务工作指导。

(七)经济联络处。

联系辽宁异地商会、异地辽宁商会、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负责区域经济合作和经济技术交流联络工作,参加外省市的区域经济合作活动,密切和深度推进省际间经济合作开展,负责沈抚新区黄河以北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推进,负责对天津办事处招商业务工作指导。

(八)项目管理处。

负责统筹沈抚新区相关招商引资项目包装及储备,完善项目数据库,负责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对项目实施全链条管理和服务,负责对所属驻外办事处开展国(境)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省政府驻天津、深圳、江苏办事处由省经济合作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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