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8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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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8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5日



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内党发〔2017〕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审批层级的事项外,2017年年底前将直接面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下放到旗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全面落实和有效衔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强化各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应用,实现审批部门间横向联通及上下级部门间纵向贯通。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非试点地区做好相关基础准备工作,为全面推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打好基础。

(二)大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实施的所有行政权力全部实行清单化管理,以清单管理推动简政放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于6月底之前公布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于6月底之前公布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年底前公布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已建立的权责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全部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依法调整行政权力。

(三)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结合自治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继续梳理自治区政府部门“三定”规定。

(四)完善宏观调控。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和规范相关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总结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加快工商注册多证合一,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全面完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建设任务,继续做好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六)创新社会治理。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自律公约。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领域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2017年年底前,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监管的行业和领域制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标准,年内选取重点领域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试点。同步建设各级安全生产信息中心,研发安全生产形势研判相关软件系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源头治理和全程监管。

(七)优化公共服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完成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的编制工作,各盟市完成本盟市指导性目录的编制工作。

(八)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继续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


(九)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选择1至2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继续开展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十)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加快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公民权利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领域的政府立法。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十一)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听证办法》。确定1至2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作为立法协商项目。

(十二)稳步推进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政府规章。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加强对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完善立法机制,加强立法力量建设。

(十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开发适用全区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报送备案系统,实现自治区统一电子报备平台管理。

(十四)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2017年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区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五)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和决策程序。

(十六)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部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十七)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自治区政府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分库。建立和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工作规定。对部分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试公开。落实重大决策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机制。

(十八)加强合法性审查。2017年6月底前,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普遍设立法律顾问,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法律专家库,年底前盟市和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分级建立法律专家库,推动各级专家库的共享。

(十九)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决策责任追究。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各级决策机关探索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十)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执法重心向盟市、旗县两级政府下移,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做好政策研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以及对跨区域和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具体执法职权主要由盟市、旗县级行政机关承担。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深化城管、文化、劳动监察、卫生计生、商务等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在农业、交通等领域适当扩大改革面。继续加强对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做法。非试点地区积极推进部门内部综合执法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关系,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推行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厘清政府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的关系,建立健全政府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

(二十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公正执法,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记录执法全过程。2017年年底前,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进行梳理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年底前,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相关措施和细则。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报备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2017年年底前完成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组织试点单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

(二十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权责清单”,明确细化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和部门年度实绩考核指标。加快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

(二十四)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开行政执法资格网上考试。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等。6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

(二十五)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六)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自治区启动政务诚信建设立法工作。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

(二十七)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章制度。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二十八)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开展自治区政府部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试点工作。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项目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二十九)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开展“选聘万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活动。

(三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办文办会程序中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内容动态调整和定期审查机制、政策性文件与政策解读同步组织审签部署机制、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机制、政府网站管理及网站之间协同联动机制、扩大公众参与机制等常态化的工作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底前建成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十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严格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复议人员的日常管理。深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兼职行政复议联络员。

(三十二)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组建行政调解队伍和调解专家库。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在2017年年底前健全完善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规范行政裁决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

(三十三)推进仲裁制度改革。鼓励各仲裁机构组建知识产权仲裁、金融仲裁和房地产仲裁等专业仲裁分支机构。各仲裁委员会要在2017年年底前修订仲裁员管理、错案责任追究、仲裁收费等工作制度,规范仲裁办案流程和仲裁文书统一格式版本。完成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2017年年底前,各仲裁委员会要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解决仲裁保全和执行问题,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民商事案件裁判尺度。

(三十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推进多元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巩固在物业、医疗、环境保护、劳动争议、交通损害赔偿等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成果,年内覆盖扩大到较大城镇。建立集法治宣传、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于一体的法律服务平台。

(三十五)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整体推进“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三项改革。完善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功能,方便群众反映诉求,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十六)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旗县级以上政府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分级负责组织开展“百名领导干部进课堂”活动。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通过集中讲授和互联网在线学习等模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与具有在职教育资质的高等院校合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学习平台,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模式开展学历教育培训。

(三十七)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测试制度,将考核测试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证件年检的重要依据。开展“千家执法单位法律知识大竞赛”活动。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

(三十八)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年底前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

八、加强组织保障和落实

(三十九)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具体落实措施。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力量建设,注重吸收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充实法制队伍,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旗县级以上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2月1日前上报。各盟市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要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要求,于2017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本系统的相关落实方案,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确定每年工作重点,并于6月底之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十)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引入第三方对各级政府法治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十一)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调查研究工作,加强与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自治区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旗县(市、区)”评选活动,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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