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8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7-07-26 04:46:4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8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提高我区市场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进一步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减轻企业负担和减少权力寻租,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

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是指跨部门确定抽查范围、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联合检查、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等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分类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包括本部门全部行政执法事项,并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本级政府编制部门、法制办审核汇总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建立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市场主体或单位,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法制工作部门将采取抽查方式不定期进行核查,确保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制定随机抽查细则和实施方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本部门抽查细则和实施方案,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社会统一公示。(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编制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初编制年度计划,经本单位法制部门审核汇总后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检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本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调整,并及时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责任单位: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

(五)建立综合监管平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是自治区实施随机抽查的工作平台。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本部门“一单两库一细则”(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细则)录入该平台,通过该平台随机生成检查任务、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及时公开检查结果。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的,也可通过该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检查结果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责任单位: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随机抽查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本通知下发后,立即组织开展本地区随机抽查工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协调推动机制,明确一名责任领导负责相关行政机关随机抽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相关行政机关要明确一名责任领导组织协调各机关的联合检查工作。(责任单位: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二)形成并下达随机抽查记录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将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导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随机抽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生成随机抽查记录表,一户企业一份表格(以下简称1企1表),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督检查项目及对应的监督检查人员等。在1企1表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推送至同级相关行政机关。(责任单位: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开展联合检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1企1表所列企业和监督检查人员的名单,制定联合检查计划,并组织同级相关行政机关认真实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1企1表后,要按照随机抽取的监督检查人员名单,安排相关人员参加联合检查工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将相关人员编排组成联合检查组,严格按照联合检查计划确定的时间进度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总结汇总情况。联合检查组要按照1企1表所列监督检查项目,确定监督检查结果,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按照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材料,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本机关检查结果进行梳理,对抽查数据认真分析运用,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各盟市、旗县(市、区)对随机抽查工作负领导责任。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察,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扎扎实实抓,确保各项改革举措有序开展、落地生根。二是加强部门协同。“双随机、一公开”涉及范围广、领域宽、部门多,推进难度大,协同要求高。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动深化改革的合力。三是加强舆论宣传。推进改革深化,离不开广大企业、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强化舆论宣传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扩大改革政策的公众知晓度,让更多的人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二)严格把握抽查范围,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市场监管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除处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以外,均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管。对采取普查方式的检查事项,也要贯彻随机抽查的理念,全面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法治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强化工作纪律,严格规范随机抽查行为。实行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全程“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提升执法公信力。

(四)依法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强化结果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自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达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对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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