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6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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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6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2017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9日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2017年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17〕5号)精神,推动我区旅游业加快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一)全区目标。2017年,全区接待旅游者1.1亿人次(不含一日游),同比增长12%;实现旅游业总收入3260亿元,同比增长20%;直接和间接带动旅游就业185万人,同比增长11%;完成旅游投资500亿元以上,同比增长30%。(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二)盟市目标。各盟市旅游人数、旅游业总收入、旅游就业和旅游投资增长速度高于2016年水平。(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二、工作任务

(一)法规、政策、服务标准及规划体系建设。

1. 完善相关配套地方法规和规章,推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实施细则》。(责任单位:政府法制办、旅游发展委员会;完成时限:2017年)

2.制定文明旅游、乡村旅游、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城镇等系列地方旅游服务标准,配套制订相关管理办法。(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质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法制办、文明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农牧业厅、文化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体育局、安全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7年)

3. 强化旅游安全管理,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骑马乘驼管理办法》,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沙漠探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安全监管局;完成时限:2017年)

4.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8—2030年)》,同步开展旅游资源普查,编制旅游人才等专项规划。(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大数据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5.组织实施“旅游+”战略,推进旅游与城镇、体育、文化、教育、农牧业、铁路、康养、林业等领域融合发展,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开展相关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创建。(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体育局、文化厅、教育厅、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林业厅,呼和浩特铁路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二)品牌旅游产品创建。

6.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力争创建成功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2个、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5个。进一步扩大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7.加大品牌旅游景区创建力度。力争创建成功1个国家级5A、10个4A级旅游景区,1个国家级、4个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创建一批国家蒙医药和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现代农业庄园、国家研学旅游基地、全国乡村旅游创客基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农牧业厅、教育厅、环保厅、林业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8.推进开发精品旅游线路。依托我区大尺度自然景观、多样化民俗文化,利用民航、铁路、公路网络和毗邻俄蒙、地跨“三北”的区位优势,打造若干条自治区环行及连通区内外的精品旅游线路。(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口岸办、教育厅、环保厅、林业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9.打造内蒙古旅游品牌。开展旅游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和旅游品牌价值评价工作,实施旅游标杆单位遴选与示范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旅游发展委员会;完成时限:2017年)

10.加大旅游招商引资。组织包装100个重大旅游招商项目,编制招商引资项目册,制作招商引资宣传片,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建设一批旅游大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国资委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11.推进旅游商品提档升级。建立旅游商品品牌认证和发布机制,发布内蒙古“首选旅游商品”名录,提升内蒙古“博乐歌”(礼品)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举办旅游商品展销活动,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土特产品、民族用品和工艺品向旅游商品转化。加强民族用品、农副土特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保护,推动旅游资源向旅游经济优势转化。(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工商局、质监局、农牧业厅、文化厅、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期限:2017年)

12.创建边境旅游试验区、跨境旅游合作区。重点支持满洲里、二连浩特、阿尔山、额尔古纳等边境口岸地区开展“两区”创建,组织上报创建方案、开展创建工作,力争使更多地区通过国家首批“两区”创建验收。(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外事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委、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安边防总队,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2018年)

(三)乡村旅游富民扶贫。

13.推进乡村旅游提质增效。出台《关于促进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指导创建乡村旅游示范村、现代农牧庄园、中国度假乡村、中国风情小镇等乡村旅游示范项目;开展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财政厅、农牧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扶贫办;完成时限:2017年)

14.开展乡村旅游精准扶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乡村(牧区)旅游扶贫工程行动方案》,继续开展旅游行业“万企万村”结对帮扶活动和旅游规划公益扶贫,建立旅游企业与乡村旅游点结对帮扶互助机制。召开全区乡村旅游扶贫现场会。(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四)提升旅游公共服务。

15.完善旅游交通服务体系。编制《内蒙古“十三五”旅游公路规划》,加大旅游公路网和景区连接路建设,完善高等级公路服务区的旅游功能,规范设置公路沿线旅游标识标牌,推进中心城市到城郊旅游景区客运线路公交化。(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发展委员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16.持续推进旅游厕所建设。新建、改建旅游厕所2000座以上(含移动厕所),开展“第三卫生间”建设专项工作,探索创新旅游厕所管理和运营模式,推动加油站和城镇公共场所厕所向游客开放,组织开展旅游厕所建设督查。(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17.完善城镇旅游功能。加强城镇旅游综合体、特色街区、主题公园以及绿道建设,支持旅游城市和4A级以上景区建立功能完善的旅游集散和咨询中心。(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发展委员会、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18.完善自驾游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各地区规划建设为自驾游提供服务的旅游驿站、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公用停车场等。(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19.建立智慧旅游服务体系。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的网络覆盖度。建立全区旅游政务网和旅游资讯网集群,建设旅游数据中心和旅游应急指挥中心,开发旅游微信、微博和手机APP,提升旅游信息化服务功能。(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五)旅游宣传营销。

20.强化内蒙古旅游新闻和专题宣传。加强与中央驻区及自治区媒体的沟通联系,协调做好全域旅游、四季旅游、“旅游+”、乡村旅游扶贫、厕所革命、文明旅游、中俄蒙旅游合作以及“四美内蒙古”等进行专题宣传,着力打造“壮美内蒙古•亮丽风景线”品牌。(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配合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内蒙古日报社,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21.组织开展精准化旅游营销。紧紧围绕京津及周边8省区、长三角、珠三角、港澳台、日本、韩国、东南亚、俄罗斯、蒙古国等重点客源地,加强与专业营销机构和媒体合作,通过购买服务、整合营销方式,策划和投放旅游广告、软文,组织专题活动、媒体踩线等,强化内蒙古旅游形象和品牌推广。进一步加强网络营销和秋冬季旅游专题营销。(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22.开展“周末内蒙古”专项营销。制作“周末内蒙古”系列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活动,集中宣传各地区周末休闲旅游产品,促进周末旅游消费。(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23.组织开展自治区成立70年大庆专项营销活动。配合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典,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旅游活动,集中展示我区壮美的自然风光、独特的民族文化、辉煌的建设成就、文明的旅游环境等。(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24.强化区内外旅游合作。联合蒙古、俄罗斯和“万里茶道”联盟省(区、市),共同开展系列宣传推广活动,打造“万里茶道”国际旅游品牌;主动与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合作,打造跨区域旅游线路,提升地区影响力;加强区内四大旅游片区中的盟市旅游合作。(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25.创新举办旅游节庆。创新方式办好旅游那达慕、服装节等系列旅游节庆活动,提前筹划2018年旅游发展大会。(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民委、体育局、商务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六)旅游行业管理。

26.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和整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104号)精神,建立旅游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全区旅游市场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秩序联合执法,集中整治旅游市场顽疾;组织开展旅游景区环境整治活动;进一步完善旅游投诉受理机制,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营造文明有序的旅游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安厅、工商局、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文化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27.加强文明旅游工作。制定文明旅游工作方案,制作文明旅游公益宣传资料,组织开展文明旅游公益活动,在旅游行业开展以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举办全区文明导游员大赛和旅游星级饭店文明服务技能大赛,开展文明导游与文明游客评选活动。实施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不文明行为“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文明办、总工会、妇联、团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呼和浩特铁路局、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内蒙古日报社;完成时限:2017年)

28.优化旅游服务环境。优化旅游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服务,全面落实“五证合一”、“多证合一”等改革任务,为各类旅游市场主体提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旅游发展委员会、工商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29.强化旅游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和旅游餐饮、交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旅游行业“扫黄打非”专项治理行动,净化景区出版物市场环境。推行旅行社、旅游景区责任保险和综合意外保险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安厅、工商局、交通运输厅、质监局、文化厅、商务厅、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管理局、“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广电局,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8月)

三、保障措施

(一)创新旅游发展体制和机制。强化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综合协调领导小组职能,及时研究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由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专职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兼职委员参与的综合协调会议制度,推动各盟市同步成立旅游发展委员会。建立旅游发展大会推进旅游业发展机制,自治区和各盟市每年以党委、政府名义召开旅游发展大会,推动旅游业加快发展。发挥公安、法院和工商部门在旅游执法中的强制规范、审判和调解作用。积极推广旅游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推进重点旅游集聚区实现旅游综合执法。(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法制办、公安厅、工商局、高级人民法院,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二)落实旅游保障政策。对十八大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旅游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保证各项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有效落地、发挥效力。印发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意见的分工方案》,将任务落实到各盟市、各部门、各单位,推动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决策部署。(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旅游发展委员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

(三)加强旅游发展资金保障。设立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制定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出台《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利用好2017年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贷款贴息、旅游扶贫、厕所革命和红色旅游项目。制定《品牌旅游线路宣传推广扶持办法》,支持旅游企业创新开发旅游线路和品牌景区创建。成立自治区旅游投资集团。引导支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旅游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发行公司债等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多渠道融资。(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完成时限:2017年)

(四)强化旅游人才保障。组建内蒙古旅游智库和旅游专家咨询委员会,围绕全域旅游、四季旅游和“旅游+”等重点题目,组织开展专题研究,编辑《全区旅游发展大会文件学习读本》。加大导游员培养力度,建立全区导游“云课堂”平台,扩大培训覆盖面和影响力。启动实施百名金牌导游培养计划,结合旅游系统劳模先进宣传,发挥优秀导游的引领示范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明办、总工会;完成时限:2017年)

(五)强化督查与考核。把旅游业重点发展指标列入对盟市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年度实绩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旅游发展委员会兼职委员实行原单位、旅游发展委员会双向考核。对本行动计划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旅游满意度调查,发布2017年旅游业发展满意度调查通报。(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旅游发展委员会;完成时限:2017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如期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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