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27 04:50:3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33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建设法治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

二、清理原则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所替代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不适应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规章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清理步骤

(一)自查阶段。自治区各部门对本部门起草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提出继续有效、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予以修改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修改理由;予以废止的,提出废止理由,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于2017年5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法制办(请一并报送电子文档刻录光盘)。

(二)审查阶段。自治区法制办对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提出继续有效、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三)汇总阶段。对于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由自治区法制办汇总,按照法定程序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修改或者废止。

(四)公布阶段。自治区法制办负责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清理结果务于2017年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法制办。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法制办立法一处 高 伟 联系电话:4824606

自治区法制办立法二处 其其格 联系电话:4824609



附件:内 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 章清理意 见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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