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6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时间:2017-07-30 05:50:14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7〕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扎实有序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助力精准脱贫、推动农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围绕“四个转变”新思路,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重点,通过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加强扶持,广泛调动农牧民和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加快推进集体林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坚持促进农牧民增收,加强农牧民财产权益保护,赋予农牧民更多财产权利;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积极培育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增绿、增质和增效,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承包权稳定、经营权灵活、产权保护有力、管理服务完善的集体林业制度体系,形成财政支持林业投入整合力度加大、林业投融资政策完善、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交易规范有序、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的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牧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国家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二、稳定承包关系

(四)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权产权关系。继续完善集体林权确权颁证工作,县级林业、国土等部门要统筹推进农村集体林权登记、确权颁证工作。认真组织开展集体林权确权颁证“回头看”,对勘界确权不细致、合同签订不完善、登记发证不规范等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错登、漏登、重登林权的进行核查纠错,对已经确权的集体林权尽快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进一步明晰产权,对联户承包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将份额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鼓励农牧民承包造林,按照“谁造林谁所有”的原则,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依法保护集体林地承包经营者合法权益。稳定集体林地家庭承包政策,加快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稳步推进完善“三权分置”运行机制。依法保护农牧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损坏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尊重农户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农牧民承包的林地林木。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农牧民与集体的林地承包关系,农牧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初始承包关系不能因为林权流转而改变,赋予农牧民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障集体林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


(六)坚持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商品林由农牧民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方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开发森林生态旅游。积极推进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简化公益林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符合条件的林木、林地纳入公益林管护,建立和完善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分类补偿、分级负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七)加强公益林管护。完善集体公益林统一管护和家庭承包管护制度,推广“乡聘、站管、村监督”、“村推、乡审、县聘用”等专职护林员管护模式,落实合同制管护,采取集体统一管护、家庭承包管护、联户管护、委托管护、专业管护等形式,切实做好对承包林地林木的管护。国家公益林根据批准的管护实施方案,采取公益林政府购买社会管护模式,按照“就近、自愿、平衡利益”的原则,吸纳农牧民参与管护,以县为单位制定公益林管护细则,签订管护合同,兑付家庭管护费,调动农牧民造林管护的积极性。

(八)科学经营公益林。充分利用生态公益林丰富的林木林地和景观资源,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生态公益林的科学利用。遵循“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的原则,依法开展生态公益林资源的经营和限制性利用。拓展非木质利用的途径,积极开展高原珍贵树木培育、林下种养业。依托生态公益林的景观资源,开发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增强森林储备,增加社会财富。

(九)放活人工商品林经营。组织和动员广大承包农户利用承包林地积极开展植树造林,放活商品林经营自主权,由经营者自主采伐利用。支持集体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及各级地方财政对林业建设的投入资金,切实把集体林地纳入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范围,通过提供苗木支持、建立“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造林机制,将农牧民承包林地造林、抚育、保护、管理、良种苗木和经济林建设纳入补贴范围,享受补贴政策,加快国土绿化进程。

四、引导适度规模经营


(十)依法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引导和鼓励农牧民以入股、合作、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林权,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和林地用途前提下,依法、公开、公平、有序、规范流转。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主体、程序、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各类集体林权流转行为。推进县级集体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细化集体林权流转程序,为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政策咨询、合同鉴证等公益性服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尊重林权所有者意愿,依法引导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切实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十一)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股份经营等多种形式,大力培育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合作组织,促进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参与林业开发。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林业实用人才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通过流转林地等多种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创新发展“家庭林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多种形式的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紧密联合的组织模式。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林产业项目,加强对新型林业人才、技术、管理的培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二)积极发展林下经济。各地要结合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林地资源状况等实际,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原则,积极引导农牧民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和林荫优势,发展林果、林草、林花、林禽、林菌、林药等模式的林下经济,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拓宽农牧民增收致富渠道。积极培育林下经济发展典型,总结推广示范带动力强、受益面广的林下经济发展成功经验。实施林产品品牌战略,加快壮大特色林产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开发符合林业经济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大对林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包括林权抵押贷款在内的符合林业特点的多种信贷融资业务,创新担保机制,探索建立面向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承包大户、家庭林场等林业经营主体的小额贷款与财政贴息扶持政策,推广以林产品订单为抵质押物的贷款业务。扩大涉林贷款和森林保险覆盖面,引导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涉林农牧户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五、加强管理服务

(十四)提升集体林业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基层林业技术人员培训,运用信息技术加快县级林权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实现集体林改档案信息化管理,为群众提供信息发布、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流转、政策咨询等服务,提升集体林业管理服务水平。依托县级集体林权管理服务系统搭建起与国土、金融等部门数据互享的信息平台,实现与同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接,为群众开展集体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化服务。

(十五)认真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落实责任,认真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和考评工作。各地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建立健全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坚持依法依规调处,做到一般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纠纷不出县(市、区),切实维护林区社会秩序的稳定。

(十六)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和综合服务相补充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科研及科技推广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业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切实提高林业科技对林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贡献率。积极鼓励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林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专项检查督查,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明确工作重点,细化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造良好条件。

(十八)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宣传途径,采取喜闻乐见方式,加强政策解读,深化林情教育。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凝聚各方共识,及时总结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和推广示范典型,增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落实的带动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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