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3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7-30 07:21:28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7〕3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加快建立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投资行为和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并重,进一步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及应用,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着力解决部门放权不同步、基层承接能力不足、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手段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确保接住管好、监管有效、服务到位,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

(一)同步下放,接住管好。有关部门要依法全面清理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步下放审批监管权限,明确审批监管责任主体。坚持权力下放与基层承接能力相匹配,主动协同放权,合理确定下放层级。同时提高基层承接和监管能力,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二)突出重点,依法监管。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放管结合,依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等,重点围绕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机制,实现项目开工建设合法,建设过程合规有序。

(三)落实责任,协同监管。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注重发挥各级政府就近就便监管的作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形成整体监管合力。

(四)创新方式,高效监管。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广应用,依托平台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做到全透明、可核查,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五)强化服务,信用监管。推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一条龙”服务,将监管工作的落脚点放到为项目单位做好服务上,寓监管于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充分发挥信用记录在监管中的作用,完善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审批改革,确保接住管好。

1.合理划分管理权限。对于涉及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的事项,省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并合理划分所承接的国家下放管理权限和既有省级管理权限。对于涉及全省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对于省有关部门下放地方的审批权限,要充分考虑地方各级政府承接能力,合理划分管理权限,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要充分考虑各地区设计、评审等技术资质及水平,确保项目质量安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要严格依据核准目录执行;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评估权限下放承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2.规范前期审批事项。坚持权责法定和“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得作为前置审批,最大限度精简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3.部门主动协同放权。省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相应调整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审批等审批权限,尽快做到同步下放,并明确审批监管责任主体。暂时不能同步下放的,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有关部门要制定投资项目委托审批和同级受理办法,采取委托与核准机关同级的审批部门审批,或者建立同级受理机制等方式,确保投资审批监管权限同步下放和有效承接。

4.提升基层承接能力。省有关部门要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研讨交流、建立网络沟通渠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市(州)、县(区、市、行委)的业务指导与培训,特别是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切实加大指导力度,不断提高基层业务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有关部门要将审批相关事项办理操作指南、管理办法等文件汇编成册,印发各市(州)、县(区、市、行委)相关部门。各地区要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投资项目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探索取消、下放事项。

5.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加快推行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核准、备案投资项目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多评合一、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审批新模式。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部门审批监管事项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指南,根据投资项目不同类别,明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选址、环评审批、用地审批、取水许可、水保方案、施工许可等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限,合理缩短办理时间,推动实施并联审批,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突出监管重点,强化监管能力。

6.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审计及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重点围绕开工建设环节和竣工投产环节,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实现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在项目开工前,要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基本程序和规定,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指导和服务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保证程序合法、手续齐全、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在项目开工后到竣工投产前,要强化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项目竣工后,在建设单位初验合格的基础上,省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

7.落实部门和地方监管责任。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以及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应制订监管办法,依法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准入政策、总量控制目标等的实施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持续组织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等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部门投资项目监管办法及年度监管报告发布制度,并加强对下级机关的指导监管,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省有关部门要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要求,便于各地相应制定监管措施,落实监管工作。各市(州)、县(区、市、行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强化权力下放后的监管意识,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8.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及应用。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及应用,完善平台功能,将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重大项目储备和动态调度等工作纳入在线平台,并逐步实现与政务服务大厅、信用信息、电子证照、统计、审计、效能监察平台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引入全流程管理和挂牌督办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今后凡是非涉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以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监管事项,全部通过平台进行。对未通过平台进行申报、审批的项目,一律不予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计划。

9.建立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建立包含有投资项目类型、审批监管层级等内容的编码规则,以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受理申请后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10.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在线备案制度。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项目代码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的内容指引和通用格式,便于项目单位在线报备。有关部门要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信息等服务。对于未及时报备信息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以适当方式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11.建立监管联动机制。省有关部门要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各部门要主动加强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手续。对于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对接,实现平台信息与统计信息相互衔接和共享。

12.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金融监管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商业原则独立审贷,不得违规发放贷款或仅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贷款申请。

(四)发挥信用记录作用,健全约束机制。

13.强化监督执法和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在线监测、项目审计、稽察、执法检查等手段,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项目审批、监管和处罚等信息,除涉密信息外,一律向社会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和处罚结果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对不按要求公开信息的行为予以追责。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

14.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的、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异常信用记录分为一般异常信用记录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及时予以提醒或者警告。对诚信评价较差或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参建单位,进行重点监管。

15.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投融资领域相关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项目单位出现3次以上一般异常信用记录或1次重大异常信用记录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将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对守信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服务快速通道,对列入异常信用记录或“黑名单”的单位,在投资准入、政府补助补贴资金及其他政府指令性计划指标安排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强化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投资建设市场安全高效运行。

四、保障措施

16.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抓紧制定细化可操作的配套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定期督查、强化问责,切实做好精简投资审批事项、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监管能力和服务质量。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指导服务和督促协调,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审计以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相关工作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督促、指导市(州)、县(区、市、行委)共同抓好落实工作。

17.加强能力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原有监管办法进行清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将其作为监管的依据和重要内容。按照接住管好、服务到位的要求,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制定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具体化、公开化。通过汇编指南、集中培训、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整合监管力量,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投资建设行为。

18.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企业全面准确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引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增强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自觉规范项目建设运营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下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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