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7〕77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7-08-02 02:18:25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7〕77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衔接落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对我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范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和“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已经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8号)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衔接,在全面清理的同时,要将与“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重点。

二、清理原则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其制定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含有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等内容,违反公平竞争要求和原则,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其他需要废止、修订和宣布失效的,应当予以废止、修订、宣布失效。

三、清理方式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保留、修订、废止或失效的清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其实施部门提出保留、修订、废止或失效的清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三)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本通知清理重点内容的,要及时提出保留、修订、废止或失效的清理意见,经本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四、及时报送清理结果

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县(区)人民政府将清理工作总结和《地(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将本地清理工作总结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地(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将本部门清理工作总结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3)、《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4)、《自治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5),于2017年8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转变职能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全区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清理结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附件表格可登录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www.fzb.xizang.gov.cn)或邮箱xzfzbfyc@163.com(邮箱密码:fyc123456)自行下载。

五、清理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据国务院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准确把握清理范围和原则,逐项研究梳理。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织专门力量,抓紧部署清理工作,明确清理时限,倒排时间表,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国务院“放管服”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对不及时清理、影响“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问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自治区转变职能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并将清理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确保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改革进程主动作为、动态清理,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地、取得实效。



联系人:周吉祥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1-6364768(兼传真)

联系人:陈 莹 自治区转变职能协调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1-6324653,15889078196。


附件:

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地(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4.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5.自治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31日



附件下载:附件1-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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