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司办〔2017〕431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启用广东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7-09-29 01:37:09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启用广东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粤司办〔2017〕4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1号)精神,为落实好“对受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章、提供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受托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的工作要求,确保受托单位对受托职权接得住、管得好,省厅决定将“广东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1)”和“广东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2)”(含印章、钢印、电子印章)分别授权广州市司法局、深圳市司法局管理使用,具体事项如下。

一、使用范围

广州市司法局管理使用“广东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1)”,深圳市司法局管理使用“广东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2)”,使用范围为广东省司法厅公告〔2017〕第3号文中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含9项行政许可事项和6项其他事项)。

二、启用时间

2017年7月18日起,广州市司法局、深圳市司法局实施受委托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广 东省司 法厅行政许 可专用章 印模样 式.pdf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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