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发〔2016〕38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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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发〔2016〕38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加快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为我省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2017年年底,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明确城市管理的职责边界和执法范围,初步建立协同和保障机制。到2020年,全省城市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改革管理体制

(三)匡定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乐动体育ldsports5.0 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四)综合设置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全省城市管理执法的主管部门,整合归并省级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监督职能,2017年年底前,组建省级城市管理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跨区域、重大案件的査处等。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职能。设区的市组建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其他市、县设城市管理执法局,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的综合设置,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有条件的市、县应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后,应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的原则,相应划转有关编制、人员和经费。

(五)实施综合执法。城市管理执法的具体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度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六)下移执法重心。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实行区一级执法,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实行市一级执法,承担执法的市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向市辖区、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乡镇为主,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派驻机构负责人调整应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

三、强化队伍建设


(七)优化力量配备。依据城市规模,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配备比例标准。区域面积大、流动入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应当适度调高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所需编制通过调剂精简行政机关人员、整合优化执法机构等途径解决。

(八)规范队伍管理。规范市、县、街道(乡镇)执法队伍名称。根据执法工作需要,落实执法执勤用车、执法装备,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识的统一。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干部轮岗交流等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坚持'凡进必考',严格接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录用和使用执法人员。加强协管队伍管理,建立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制度。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数量。

(九)注重人才培养。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抓好思想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充分依托党技、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等开展岗位培训,按照分级实施、分类培训、全员覆盖的原则,不断提升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到2017年年底,完成所有执法干部轮训工作。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强人才储备。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公开权责清单。全面清理现有城市管理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制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十一)规范执法制度。建立健全执法办案评议考核、执法公示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统一城市管理执法文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人为干预,严惩执法腐败。

(十二)改进执法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推进综合执法智能监管,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同时,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采取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合理设置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三)加强执法协作。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不能交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行使。跨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后,其监管主体不变。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主动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认定和技术核准,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做好综合执法工作。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四)构建智慧城管。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整合形成高位监督指挥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开通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功能,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开发业务办理、智能管控、公共服务、综合执法、效能督查、应急处置等应用系统,形成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和协同应用机制,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推动数宇化城市管理系统向智慧城管的升级。

(十五)加强市政管理。制定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明确移交范围、程序和管护资金渠道,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和电子信息系统,实现档案信息共享。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统筹协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给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水平。

(十六)维护公共空间。加强城市公共空问规划,强化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设置报刊亭、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门店牌匾、配电柜、通讯站塔等设施。严查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贴乱画乱挂等行为,加强空中'蜘蛛网'清理整治行动,新建道路空中管线同步入地,其他道路空中管线逐步入地。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十七)优化城市交通。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快城市环线和放射性等快速路建设,加强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等大运量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提高道路综合承载能力。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加快推进城市步行、自行车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加强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协调衔接,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加快停车场规划建设,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十八)改善人居环境。加大对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和大气、噪声、固体度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投入力度。实施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程,开展城市内涝、黑臭水体治理、污水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完善拉圾收转运系统,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十九)提高应急能力。建立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军地协调工作,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六、创新治理方式

(二十)推进市场服务。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通营。推行环卫保洁、垃圾运输处理、市政设施维护和园林绿化管养作业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逐步形成建管分离、管养分开、市场服务、有序竞争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二十一)加强网格管理。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整合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对人口、房屋、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二十二)完善社会共治。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区域化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好政府主导作用,引导辖区内各类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建立社区公共服务准入制度,完善社区协商机制,增强社区自治功能。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增强城市管理社区服务功能。畅通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渠道,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新市民培训,让新市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广泛开展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构建城市管理诚信体系,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七、健全保障机制

(二十三)完善法规体系。加快研究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

(二十四)落实经费保障。城市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要编制市容环卫、市政维护、园林绿化养护工作费用定额标准,按标准划拨经费。要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改善执法办公条件,保障执法工作需要。要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待遇,接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方式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二十五)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应对城市管理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要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力度,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坚持高位推动。建立省政府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城市管理执法改革工作的深化落实,统等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构,定期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二十七)强化协调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和队伍标准化建设。编制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改革和执法人员配备比例的指导意见,通过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统筹解决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法制部门要加强城市管理执法立法工作的指导,提供法制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职业能力建设。

(二十八)健全考评机制。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完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核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第三方考评及考核奖惩机制,推动城市党委、政府履职尽责。

(二十九)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推进改革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应当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应严格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十)营造與论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改革实施与宣传工作协同推进,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與情监测、與情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社会关切,疑聚社会共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公开,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广泛宣传典型经验,强化示范效应,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與论氛围。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切实强化对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省委、省政府将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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