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浏览量:时间:2017-11-15 02:38: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二、行政审批依据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254号)

三、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法定人数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投资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

(八)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上报程序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请程序

1.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企业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发起人向拟注册地监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3.主发起人在监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金融办。

4.自治区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过审核会议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具备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

5.主发起人应自自治区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程序

1.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公司地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变更事项,需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监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2.自治区金融办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和监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过审核会议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收缴、换发《经营许可证》。

3.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自治区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材料要求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报表。

2.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业务范围、背景、企业类型、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及组织机构设置等事项(格式参照附件)。内容包括:拟设立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内设机构介绍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本地经济、融资和担保需求分析;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可行性分析(拟开展担保业务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主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在融资担保机构规范运作、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筹建方案。

4.章程草案。应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等相关等内容;

5.股东名册。

企业出资人名册:应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名单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册:应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名单及占总股份比例(见附件)。

6.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

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法人股东的近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征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入股资金真实合法的证明;股东出资承诺书。

7.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包括简历表、学历证明、从业证明职称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征信记录、无犯罪记录、身份证复印件。

8.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9.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应包括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分类管理、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10.经我办认可、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1.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名称中应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13.公司承诺书。内容包括:股东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14.自治区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名称

1.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1.2加盖企业公章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表》;

1.3基本情况及近两年经营状况;

1.4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或手印);

1.5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公司章程修正案;

1.7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变更注册资本金

2.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2.2加盖企业公章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表》;

2.3基本情况及近两年经营状况;

2.4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或手印);

2.5出资比例有变化的法人股东当年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出资来源真实合法的证明);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需提交一个月内三次在属地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且减资适度)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2.6资金变更后的需经我办认可、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融资担保机构验资报告;

2.7公司章程修正案;

2.8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资金变更中,如有新进股东,须符合新设立条件。

3.变更公司住所

3.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3.2加盖企业公章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表》;

3.3基本情况及近两年经营状况;

3.4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或手印); 

3.5经营场所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如租赁还需提供产权人的产权证); 

3.6公司章程修正案;

3.7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变更业务范围

4.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4.2加盖企业公章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表》;

4.3基本情况及近两年经营状况;

4.4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5公司章程修正案;

4.6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5.2加盖企业公章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表》;

5.3提交公司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明(股东会决议);

5.4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记录等;

5.5公司章程修正案;

5.6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6.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6.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6.2加盖企业公章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表》;

6.3基本情况及近两年经营状况;

6.4原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6.5向新股东的人转让其股份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转让协议。国有资产转让的,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非国有资产转让的,可提交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及转让协议仍需公证;

6.6新进股东,须符合新设立条件

6.7公司章程修正案;

6.8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6.9融资性担保新股东会议决议;

7.修改章程

7.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7.2加盖企业公章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表》;

7.3基本情况及近两年经营状况;

7.4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7.5公司章程修正案;

7.6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7.7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变更上述内容均需提交公司承诺书。内容包括:股东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房产证明、银行对帐单可提供复印件外,其余材料均应提供原件。

1.版面要求

1.1申请人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附目录。

1.2申请材料正文用仿宋三号字体书写。

1.3申报材料除有关材料复印件及个人签名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填写外,一律打印。

1.4申报材料要版面干净、整洁,不得涂改。

1.5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有公章的应加盖公章。

2.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应按设立申请要件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材料目录、页码。

六、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53号金融大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保险处

七、联系电话

0991-2950280 2950532 2950470

八、监督电话

0991-295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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