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工商发〔2014〕22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关于调整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7-11-27 21:53:02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关于调整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4〕22号







各区县工商局、财政局、各商业银行: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微型企业扶持工作“放开、减负、解难、引导”的要求,为了进一步缓解微型企业资金困难,方便微型企业使用财政创业补助资金,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渝银发〔2010〕134号)的相关规定,对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流程作如下调整,请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财政补助资金名称调整


按照《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14〕13号)要求,自2014年9月1日起,将“注册资本金补助”调整为“创业补助”。

二、创业补助支付流程调整

(一)2014年9月1日以后新注册成立的微型企业,以及2014年8月31日以前成立且正常经营,未进入“微型企业停业歇业目录库”的其他微型企业,其使用创业补助的,开户银行不再设置“二次止付”程序,不再凭当地工商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财政扶持资金支付申请书》及有关单据办理资金支付,创业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基本账户后,企业即可自行支取用于生产经营。

(二)2014年8月31日以前成立并进入“微型企业停业歇业目录库”的微型企业,由当地工商部门向开户银行提供详细名单,并书面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的,其资金支付管理仍按照渝工商发[2013]1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开户银行继续按照“二次止付”程序,凭当地工商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财政扶持资金支付申请书》及有关单据办理资金支付。

(三)创业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完毕的,当地工商部门应通知其及时使用。

(四)对已长时间停业歇业或创业者失联,但其创业补助资金尚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微型企业,由当地工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下达行政指导提示书要求整改。如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要求其退还创业补助资金,拒绝退还的,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司法程序追索。

三、相关工作要求


请各微型企业开户银行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协作单位的工作沟通,建立微企信息互通制度,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对财政投入资金,尤其是创业补助资金的后续监管。



附件:行政指导提示书【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

201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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