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6〕34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优化准入服务支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11-29 02:06:1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优化准入服务支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意见





京工商发〔2016〕34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81号)和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5〕48号)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深入推进,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决策部署和市政府有关实施方案的要求,将推动我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与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融合,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相契合,与发挥中关村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禀赋优势相结合,加快构建我市服务业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按照服务大局、主动开放、改革创新、渐进推动、风险可控的原则,紧紧围绕支持科学技术服务、互联网和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和旅游服务、健康医疗服务六大重点领域(以下简称“六大领域”)发展,充分发挥中关村示范区政策创新和先行先试优势,按领域按区域将中关村示范区政策措施稳步有序扩大至全市“六大领域”范围。

三、主要措施


(一)放宽名称登记条件

1.允许从事“六大领域”的服务业企业将阿拉伯数字作为名称字号或名称字号的一部分使用。与汉字共同用作字号的阿拉伯数字应当连续使用。阿拉伯数字一般不得超过5位,有特殊理由的需报经市局登记注册部门批准。

属于以下情形的阿拉伯数字不得用于企业名称:1.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3.部队番号;4.公共服务电话号码(公共服务电话机构同意的除外);5.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2.允许从事“六大领域”的服务业企业将已经注册为商标的英文字母用作名称字号或名称字号的一部分。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该商标可用于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的名称。

3.对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的,不适用名称自主预查制度,仍实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制度,由分局报请市局批准。

(二)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4.实行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的登记管理模式。对科学技术服务领域、互联网和信息服务领域和文化服务领域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与住所相分离的经营场所的,依申请人申请可以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的,许可审批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场所和企业住所不一致的,无需办理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手续。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本市住所登记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将经营场所地址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标注为“经营场所:XXXXX”,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示经营场所信息。

5.电商配送点无需办理工商登记。网络商品交易零售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配送点、仓库、展示厅可以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但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上述场所信息。配送点、仓库和展示厅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等条件,且不得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或生活秩序。

(三)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制度

6.注册在我市的“六大领域”服务业企业,其经营范围除记载主营项目、前置审批项目、“先照后证”项目外,可以不登记其他具体经营项目。前置审批项目按照许可审批文件、证件记载的内容登记,“先照后证”项目的登记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做好工商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工商发〔2015〕39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中不涉及“先照后证”项目的,在其经营范围项下统一标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先照后证”项目的,在其经营范围项下统一标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XXX(‘XXX’指‘先照后证’项目的规范用语)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不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主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其具体经营范围。

根据企业的申请,经营范围中可以登记具体经营项目。

(四)改革企业集团登记方式

7.放宽从事“六大领域”集团公司登记条件,不再单独办理集团登记。

取消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拥有不少于3家子公司的企业可以登记为集团公司,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子公司不足3家的,但满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2011年6月24日市政府234号令)规定的企业,也可以登记为集团公司。

8.集团公司所投资的企业或经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冠以集团名称。

(五)创新工商服务方式

9.深入推行全程电子化服务。建立公司登记网上快捷通道,实现名称全流程网上无纸化办理。试点推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准入服务。

10.提供互联网远程查询服务,便利申请人查询企业登记材料。逐步实现申请人在互联网上远程申请查询企业登记注册材料。申请人进行网上身份认证后,无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查询手续,通过互联网即可以查询、获取企业登记注册材料。

(六)聚焦中关村示范区,推进服务创新试点

11.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的企业试行申请人自治的名称预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开放名称数据库,实行名称预查全程电子化办理,申请人按照公布的名称查重规则自行检索并自主确定企业名称。先期选取部分服务业领域和区域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服务业其他领域。

12.规范投融资类企业准入管理。研究建立中关村示范区投融资类企业登记管理规则,完善放管结合的制度措施,促进投融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发展。

13.放宽中关村示范区服务业企业住所准入条件。支持“六大领域”服务业企业自主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工作室等机构,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不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14.按照“登记无边界,管理有辖区”的原则,探索实行服务业“六大领域”企业在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十六园”任一登记窗口跨区通办模式。

15.为畅通服务业企业准入通道,探索创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登记服务组织机制建设。通过建立中关村示范区登记服务中心,打造便捷高效统一的中关村示范区准入服务平台,实现与中关村示范区政策创新、先行先试、开放发展相匹配的服务模式。

(七)优化审批登记流程,探索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事项一体化办理

16.由市商务委、市工商局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一体化试点,在住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董事会变更、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变更领域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

四、附则


本意见自2016 年7月5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服 务业六大领 域行业分 类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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