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商发〔2017〕21号《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12-04 03:39:46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工商发〔2017〕21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神木县、府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做好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律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

《修法决定》是我国在探索建立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过程中,对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进行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客观要求。将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审批事项修改为备案管理,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是当前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是在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攻坚阶段对工商注册登记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挑战。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认真做好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二、统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一)关于登记管辖

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省工商局、市(县)工商局,是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被授权局”)。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时,登记申请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实行属地管辖,由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局负责注册登记;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继续执行级别管辖原则,即同级审批同级登记。

省局注册登记范围为: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由省商务厅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3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由省级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涉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租赁等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暂由省局注册登记。

(二)关于登记与审批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时,登记申请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被授权局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申请人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仅限于设立、变更登记或该企业合法存续期间申请的注销登记),方可办理登记注册。

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CEPA服务贸易协议项下服务业领域的,其办理设立、变更、注销(仅限于合法存续期间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时,应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备案文件。

(三)关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1.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附件5)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不论注册资本大小、外资含量比例或投资方式(新设、并购)均实行审批管理。

2.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事项,如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实行备案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为《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者允许类项目的,公司登记机关直接登记;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登记机关方可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5.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且原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被授权局方可办理登记;原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由被授权局直接登记。

6.直销、旅游管理服务(出境游)、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免税商店等领域也属于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四)关于经营范围

1.关于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下同)鼓励类项目的,被授权局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予以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类项目的,被授权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规定的新兴行业,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予以登记。

2.关于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被授权局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登记。

(五)关于经营期限

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由被授权局根据该企业的章程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被授权局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

(六)关于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

被授权局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按照工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章程

被授权局应当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做相应修改。

(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

被授权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6号令2016年4月修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企业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被授权局仍继续直接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特许经营除外),省局不再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暂不允许境内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原境内公司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可继续作为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三、统筹推进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一)加强宣传引导。省局已将特别管理措施嵌入业务系统,相应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规范,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上传相关宣传解读材料和更新登记指南。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对《修法决定》、“外资三法”、“台胞投资法”、特别管理措施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外商投资相关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引导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正确识别外资准入的不同管理要求和登记流程,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新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业务学习。各地要组织开展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改革后的登记规范进行学习培训,切实提高登记注册工作人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能力,认真收集登记注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三)加强沟通协商。各地要加强与上级登记机关和同级发展改革、商务和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事项是否涉及“特别管理措施”有疑问的,要主动征求发展改革、商务和海关等部门的意见,切实维护国家产业安全。




附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5.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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