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商注字〔2016〕4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7-12-10 01:19:33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湘工商注字〔2016〕4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令第638号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正决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均调整并明确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遵照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决定,今后,我省范围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均由省工商局登记管理,省级以下被授权局不再新办上述登记事项。省级以下被授权局原已登记的上述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无需办理迁移登记手续,维持登记管理现状不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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