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商企字〔2016〕472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7-12-10 05:12:07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






粤工商企字〔2016〕472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直属局:

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等有关文件,省工商局对《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不涉及外资并购的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分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经工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外资被授权局”)应当收取《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见《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第五点第8项)。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外资被授权局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集团登记的,外资被授权局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换领营业执照使用《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中的《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五、个体工商户首次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的“基本信息”栏和《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时同时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无需填写《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六、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或经营者变更登记时,应当填写《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中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

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备案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使用《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中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省工商局将于2016年11月1日前对政务内网、外网上的登记文书、办事指南等相关栏目信息进行更新。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登记注册大厅及政务内网、外网站的相关栏目信息。

新修订的《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于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外资处)。

联系人:陈彬彬,联系电话:020-85587232。



附件:【点击下载

1.修订说明

2.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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