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9〕3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7-12-26 06:09:23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9〕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






为积极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项目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财政改革创新,在全国率先实行了部门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了预算编制程序,改进了预算编制方法,全面建立了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体系,实行了项目备选制度,为保障各部门正常运转和履行部门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项目支出预算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部分项目预算没有落实到基层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资金分配随意性较大,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部门预算编制缺乏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一些必须开支的项目没有全部纳入预算编制范围,在预算执行中形成硬缺口要求追加预算,影响了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部分预算项目事先缺乏科学论证,或者前期准备工作不足,造成预算执行滞缓,项目资金长期沉淀,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为此,必须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制定切实有效的制度措施,进一步加强项目预算管理,不断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规范项目预算编制,细化项目预算内容

各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每年第二季度开始研究制定下一年度项目支出安排计划,在上年财政安排本部门的项目预算120%的框架内,提出部门项目预算建议方案,于当年9月底前送市财政局审核。

各部门编制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必须将资金的70%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相应编制出政府采购预算,同时要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要求。部门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复后,凡未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项目预算可暂按类别进行分配,并要在转年9月底前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细化。否则,一律由市财政局核减预算并统筹安排使用。

三、严格预算审核流程,实行项目动态管理

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对项目预算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制度。各部门要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项目内容、预期效益、资金需求及筹资方案等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并与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相衔接。

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支出项目和主管部门申报的支出项目,都要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按照统一规定进行动态维护、合理排序、滚动管理,并与市财政局实行联网。各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要区分轻重缓急,一律从项目库中筛选上报。市财政局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部门项目预算草案,并与申报部门沟通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严格项目预算执行,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对于编制预算时难以预料的一些支出项目,可按照规定程序从部门尚未细化的项目预算中安排。部门当年项目预算全部细化后,确需调整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论证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原则上当年调整变更项目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部门项目预算规模的10%。

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申请追加项目预算,新增的支出项目应纳入项目库在下一年度备选。对于年度中间国家出台的政策性支出项目,以及发生的突发性、应急性支出项目,由市财政局提出筹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各部门要按照项目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报送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拨付。年度终了后,部门项目资金结余总额超出项目预算规模20%以上部分,以及年度中项目未实施形成的结余,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核减预算并收回资金。

五、强化项目预算监督检查,全面推行绩效评价制度

各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和工程竣工决算,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项目支出过程控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要完善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推进预算与绩效捆绑、履责与绩效挂钩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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