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工商个字〔2007〕10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01-25 23:37:00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工商个字〔2007〕107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开发区工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望你们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工商局。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辖区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做出如下规定:

一、自治区工商局登记注册本区辖区内,名称冠以“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认缴出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各市工商局、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登记注册本辖区内认缴出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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