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

浏览量:时间:2018-04-09 02:37:26

辽宁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地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实施简易注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分为依申请简易注销和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两种方式。

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应申请注销的特定情形,不申请注销,登记机关依据法定职责注销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依申请简易注销的范围,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适用于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

对于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注销后,要将注销信息传给税务部门。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等文书使用《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规定的文书,其中“清税证明文号”空填,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空填。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遗失或者损毁而未缴回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未缴回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注销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公示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情况,并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简易注销,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二)查无下落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两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三)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

(四)法律、法规、工商总局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查核实。对拟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材料。

(二)登记审核。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表》,报主管领导核准。

(三)决定注销。根据《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表》,直接注销登记,打印《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决定书》。

(四)进行公示。自作出准予注销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公示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情况,并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五)材料归档。注销完成后,将《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表》、《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决定书》等有关材料归入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其名称保留一年。

个体工商户对登记机关依职权将其注销提出异议的,应当于被注销一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正当理由。

登记机关撤销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决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直接予以撤销,恢复个体工商户资格,撤回注销公告。撤销注销登记后,将主管领导批准文件存入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第十二条对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将其注册登记信息移入注销名录,不再纳入本地存续(开业)市场主体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由辽宁省工商局负责解释。工商总局就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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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辽宁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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