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商企字〔2018〕338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08-14 22:46:17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




粤工商企字〔2018〕3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局直属局: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工商企字〔2018〕225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粤工商规字〔2018〕4号)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粤工商规字〔2018〕5号)等有关文件,省工商局对《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分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不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外资被授权局”)应当收取《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见《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第五点第8项)。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从事商业零售且为特许经营的,外资被授权局办理登记时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在申请企业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省工商局将于2018年8月10日前对政务内网、外网上的登记文书、办事指南等相关栏目信息进行更新。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登记注册大厅及政务内网、外网站的相关栏目信息。

新修订的《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于2018年8月10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外资处)。

联系人:陈彬彬,联系电话:020-85587232。



附件:

1.修订说明

2.商 事登记提交材 料规范

3.商 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11日





修订说明



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修订内容

1.《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的表述统一修改为:“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

2.《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开业)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增加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的相关内容。

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标题修改为《【2】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标题修改为《【3】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内容中的“非公司外资企业”统一修改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7】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删除了上述规范中要求提交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1】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其他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中的《【3】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涉及外资并购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1】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

7.《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4】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5】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提交材料中的“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8.《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统一在“注”中增加一条:“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

9.《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新增《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作为《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第六部分。

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修订内容

1.《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新增《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作为《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第六点。

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中的第7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第5点补充“‘申请人声明’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的表述。

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中的第8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的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的“国籍”栏标题修改为“国籍(地区)”,填写说明补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相关内容。

4.《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登记、其他登记和股权出质申请文书规范》中的第1项《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进行了修订,删除“登记机关审查意见”的内容,填写说明删除“已设立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冠省名或市名的,须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表述。

5.《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登记、其他登记和股权出质申请文书规范》中的第6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填表说明进行了修订,增加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内容。

6.《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登记、其他登记和股权出质申请文书规范》中的第8项《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修订了正文内容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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