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银监办发〔2017〕114号《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12-18 12:52:33

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琼银监办发〔2017〕114号





三亚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海南省分行,大型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银行,海南省联社,邮储银行海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海口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南商银行海口分行, 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海南分公司),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海南省银行业协会:

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机制自2016年运行以来,在化解企业债务危机,防范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支持实体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辖区信用风险防控新形势,海南银监局决定扩大企业和银行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债权银行信息共享、客户评价、联合授信等机制,提高债委会运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组建范围

在已组建14家风险企业债委会的基础上,有序扩大债委会的组建范围。组建范围调整为:第一类是债权银行3家以上(含),授信余额合计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至少在1家债权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为关注及以下的客户;第二类是债权银行3家以上(含),授信余额合计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的客户。

二、完善工作机制


(一)签署《债权人协议》。债委会成员应当签署《债权人协议》,《债权人协议》是债委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债委会组织架构、议事规则、权力义务及共同约定、相关费用等。

(二)区分管理方式。债委会根据风险情况划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管理方式,其中贷款风险分类为关注及以下的必须划分为紧密型。

(三)按照议事规则开展活动。债委会应当制定议事规则,所有债权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开展活动。重大事项、主要议题由主席单位及副主席单位召开会议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后,形成会议纪要。对于债委会的决议和要求,各成员机构必须执行。

(四)对企业分类施策。债委会应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对于优质企业,要通过组建银团贷款或建立联合授信管理机制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于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最大限度地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近期解危、远期解困;对于“僵尸企业”,要制定清晰可行的资产保全计划,稳妥有序推动其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

(五)积极推动政银企联动。债委会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沟通汇报,积极做好企业风险处置化解工作。对采取协议并司法重组方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应与管辖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寻求支持,主动参加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

(六)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债委会成员机构要与企业保持密切顺畅沟通,采取各种方式及时获得企业经营管理、融资状况、资产处置等真实信息,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银行同业间常态化信息交流机制,全面掌握企业融资、担保、资金变动等情况。

(七)建立授权沟通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分工,将债委会工作嵌入授信管理流程,建立授权沟通机制,适当下放权限。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向总行申请适当扩大授权,提高债委会运行效率。

三、加强责任分工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履行主体责任。主席单位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履行好债委会的发起、筹备、成立、日常运行及协调等责任。副主席单位和其他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席单位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债委会工作,并明确一名副行长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指导。

(二)银行业协会要加强协调指导。银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制定债委会工作制度,协调债权人行为,化解成员间纠纷,加强对债委会制度推进和运行的具体指导,并负责管理考核,对发生违约行为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自律规定进行惩戒。

(三)监管部门要加强督导。监管部门依法对债委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推动债委会规范有效运行。各机构监管处要加强对所监管的机构债委会工作的监管指导及协调推动,并按照主债权行的监管权限分工落实有关责任。

四、强化约束力度


(一)加大自律约束力度。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加入债委会,不履行债委会职责,拒不执行债委会决议,拒不履行债务重组方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影响债务重组顺利推进的行为,由债委会主席单位代表债委会,及时予以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对严重违规行为,要及时向银行业协会、监管部门报告。银行业协会可采取通报、业内公开谴责、取消一定时期评优资格、通报其总行或上级行等措施进行惩戒。

(二)强化监管问责力度。对存在上述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视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等措施,并与高管履职评价、机构评级等工作挂钩。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对符合本通知组建范围的存量授信客户,原则上应于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债委会的组建工作。新组建的债委会,各成员均应签署《债权人协议》。对于已组建但尚未签署《债权人协议》的,须于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补签工作。债委会主席单位应在协议签署后5日内报送海南省银行业协会备案。

(二)债委会成立后,主席单位应当以债委会的名义将债委会成立情况、重要事项等情况向海南银监局对口机构监管处、海南省银行业协会报告,并填报海南辖区债委会客户信息统计表(附表1)、海南辖区债委会运行情况统计表(附表2)。各机构监管处收集并汇总后报送至牵头处室。

(三)各债委会主席单位应于每个季度后5日内向海南银监局对口机构监管处、海南省银行业协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附表1、2。对于相关债权人债权发生变化的,主席单位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原报送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各机构监管处应于每个季度后10日内向牵头处室报送债委会运行情况及附表1、2(汇总),以及海南辖区债委会工作情况统计表(附表3)。牵头处室负责汇总全辖情况,并于季后15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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