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环函〔2018〕459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9-01-01 23:58:26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环函〔2018〕459号




各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市法院、检察院:

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鉴定评估、修复等工作,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到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3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3个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浙环函2018年459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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