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2014〕1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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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安〔2014〕1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和选矿厂)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切实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50个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3〕83号)精神,我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月16日



 


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专项行动方案(2014年-201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和选矿厂)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切实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50个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3〕83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关闭一批矿山。到2015年底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1130座以上,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总数控制在5000座以内。

(二)整合一批矿山。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矿业权交叉重叠现象突出、开发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的矿区,以及资源利用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矿山进行整合重组。

(三)整治一批矿山。突出重点,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整治事项检查验收表。通过对照检查,凡是达不到要求的,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矿山和尾矿库,一律实施停产整顿;凡是有隐患和问题的矿山和尾矿库,一律限期整改达标。

(四)淘汰一批落后工艺和设备。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限时强制淘汰一批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切实提升矿山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五)有效预防事故。力争事故逐年下降,到2015年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力争控制在50起、60人以内。

二、整治重点

(一)加快小矿山关闭退出

1.提高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制订《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对新建矿山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对现有矿山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进行整合或限期关闭。

2.明确关闭对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和尾矿库一律取缔关闭: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黄金矿山未依法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不符合国家或云南省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照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拒不整顿、整改或经停产整顿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尾矿库无合法矿源的;凡小型矿山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连续2年发生一般事故的。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依托中央财政对计划内当年实施关闭的小矿山,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资金,省级财政对符合关闭标准的小矿山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资金,各级政府应安排配套资金,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从信贷、财政等方面鼓励优势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小矿山,支持小矿山集中关闭地区发展替代产业。

(二)严格矿山安全准入

1.严格新建项目审批。把符合安全条件作为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采矿权设置的前置条件。各级有关部门对以下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低于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或最低服务年限的;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相邻露天矿山矿界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矿山与周边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居民区等安全距离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尾矿库设计总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的;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没有采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在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安全造成影响的;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2.严格采矿权设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一律不得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地下矿山资源储量报告失真,矿产资源储量不清或地质勘探程度不够,矿体产状不清的;露天矿山矿权设置后难以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的。凡是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相邻矿山开采相互影响,经安全监管部门确认无法保障安全生产的,在书面告知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后,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其采矿权审批手续或延期审批手续,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督促其整合重组。

3.严格矿山设计管理。新建矿山必须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在生产矿山未作规划设计的,必须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补作开采设计及安全专篇,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方可按设计正规开采。回采残矿、边角矿的矿山必须编制“收残找盲”专项设计,经矿山主管技术和生产的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并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设计回采。

(三)深化矿山综合治理

1.严格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整治事项检查验收表(见附件1、2、3)。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2014年3月30日前,有关企业开展自检自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2014年5月30日前,由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对辖区内的矿山和尾矿库进行逐一检查。县级负责对辖区内所有露天矿山和四等、五等尾矿库进行逐一检查;州市级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小型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进行逐一检查;省级负责对全省所有大、中型地下矿山进行逐一检查。经检查,企业有任何一项不合格的一律限期停产整改,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坚持“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的原则,促使整合后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提高集约化水平和安全保障条件的目的。对于决定实施整合的矿山,要严格程序,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依法注销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对于整合后的矿山,督促其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4.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推行安全生产看板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生产和管理的有关要求,制作成看板(牌)悬挂在现场,作业人员随时对照检查,规范作业行为。实行作业安全检查确认制度,各个班组和作业人员作业前按照安全检查事项逐项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严格实行反“三违”制度、高风险作业审批制度、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制度、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强化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严把外包队伍准入和工程招投标关,企业应将外包单位安全生产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范围实行一体化管理。

(四)推进矿山“五化”建设

1.全面加强矿山规模化建设。大力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凡矿山企业规模小,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安全生产无保障的一律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列入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攻坚克难50个重点县的东川区、建水县、个旧市、腾冲县必须关闭30%以上矿山企业,其他县(市、区)必须全面完成关闭目标任务要求。

2.全面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地下矿山必须按标准选用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等设备,建立并确保机械通风系统正常运转。露天矿山全面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和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选矿厂以及地质勘查和采掘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完成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班组标准化建设,对班组安全标准化工作实行季考评和星级管理,实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评估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常态运行。

3.全面加强矿山开采机械化建设。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目录》(见附件4),凡检查发现有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的,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实行强制淘汰,限时淘汰。矿山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在符合条件的地下矿山强力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小断面采掘、运输机械设备。2014年12月30日前,每个重点县要建成1至2个机械化开采示范矿山。

4.全面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地下矿山必须建立人员定位、监测监控、通信联络等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转,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必须建立并确保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转。依托全省企业信息网络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及时更新基础数据,建立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选矿厂基础数据库。

5.全面加强矿山安全管理科学化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地下矿山必须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矿山新进职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合格,由师傅传帮带3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

列入全国非煤矿山整顿关闭攻坚克难50个重点县的东川区、建水县、个旧市、腾冲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实现与矿山调度系统联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16个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建成矿山基础数据库,实现适时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府领导。攻坚克难专项行动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县级政府要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重点县(市、区)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明确安监、国土、公安、环保、工商、工信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所有涉及有关闭任务的县(市、区)每年年初必须确定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并落实到具体企业,编制本地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经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由各州(市)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至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攻坚克难专项行动工作每季度收集一次工作进度,各级安委办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每季度向上一级安委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下一级政府通报。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强化政府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切实加强行业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整顿关闭工作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暗访检查,掌握实情。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等,要及时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到期要组织复查,经复查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实施最严厉的行政处罚,直至依法关闭。坚决克服部门监管不到位,政府属地监管跟不上的现象。凡未按照关闭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关闭职责的部门,一律追究其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督促多个独立生产系统和小矿山整合重组,组建大集团,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创造条件。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三)突出整顿关闭重点。明确重点地区、矿区和矿山。综合矿山数量、矿产资源整合、矿业秩序、生产安全事故等多方因素,省级确定5个重点州(市)、20个重点县(市、区)(名单见附件5),每个州市确定重点整治矿区和不少于20座重点整治矿山,每个县(市、区)按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重点整治矿山,实行跟踪督办。在重点整治矿区推行“建一退一”的矿山总量控制措施,即新建一座矿山,原则上必须关闭一座老矿山。重点整治矿区和矿山的具体名单于2014年2月28日前逐级上报至省安委办。重点地区、重点整治矿区和矿山的工作情况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书面向负责督办的单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严格整顿关闭标准。要切实提高对关闭矿山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实施关闭,坚决防止出现关而不死现象。关闭关停对象必须立即注销相关行政许可证照,拆除或废毁矿山供电、供水、通风、运输、采掘、加工等直接生产设施、设备,妥善遣散从业人员,砌封相关位置,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平整工业场地,恢复地貌。安监、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公安部门清理收缴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新闻媒体要对关闭关停的矿山企业予以公告。相关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确保被关停企业在资源未整合到位前不得生产建设,严防明关暗产。

(五)建立黑名单制度。凡矿业秩序混乱、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突出、采矿权设置不规范、未满足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或最低服务年限、存在国家明令强制淘汰的落后技术和装备、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一律纳入黑名单,并向全社会公告。列入黑名单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矿山建设项目,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予信贷支持和财政补贴。

(六)严格检查验收。县级采取完成一个企业检查验收一个企业的办法及时检查验收企业整治工作,州市对县级每年开展一次检查验收,2015年底省级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内容为矿山关闭、重点整治事项、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等工作,并将检查验收结果通报当地党委、政府。验收不合格的要责成及时“补课”,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点击下载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点整治事项检查验收表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点整治事项检查验收表

3.尾矿库重点整治事项检查验收表

4.强制淘汰设备及工艺一览表

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重点地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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