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人才〔2012〕6号《福建省关于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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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暂行办法




闽委人才〔2012〕6号





为进一步激励全社会参与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拓宽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渠道,更大规模、更广范围、更多渠道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闽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1、奖励对象:向用人单位推介并由用人单位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百人计划”(简称“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机构或个人;自行引进高层次人才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用人单位。

2、奖励标准:成功推介或引进高层次人才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奖励5万元;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奖励10万元。

3、奖励原则:坚持“引进一人(团队)奖励一人(机构)”,坚持“就高从优不重复”。

4、奖励办理程序:所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或国家“千人计划”后,由引进对象与用人单位证明,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兑现奖励金。

5、奖励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金的,追回奖励金。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奖励金在省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7、各市、县(区)以及省直各部门,应结合自身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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