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7〕2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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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2017〕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青海省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


当前,我省外贸形势复杂严峻,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下行压力持续加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增强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促进我省外贸回稳向好,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大力培育进出口企业主体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满足国际市场需求,提高供给质量,扩大有效供给为导向,着力振兴外向型实体经济,努力扩大地产产品自营出口。推进“千万美元潜力企业培育计划”,充分发挥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吸引外资和产业聚集优势,挖掘园区内外向型企业进出口潜力,培育大中型外向型工业企业集团,推动我省更多工业产品和企业“走出去”。坚持引资和引智相结合,培育新的外贸经营主体,依托我省特色优势产业,结合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工程,积极引导和支持盐湖化工、能源化工、有色冶金、特色轻工、建材、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信息等产业骨干企业增强内生动力,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提高盈利水平,实现产品出口及出口业务回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外向型、创新型、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孵化培育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不断培育新的外贸主体。力争“十三五”期间全省进出口额超千万美元的企业达到20户,进出口额百万美元以上千万美元以内的企业达到40户。(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快培育外贸自主品牌


积极推进“出口自主品牌培育计划”,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内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对出口产品研发、设计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核心技术。引导企业形成独有的比较优势,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提高质量标准,加强质量管理,发扬“工匠精神”,加强品牌建设,提升特色优势产品国际竞争力。研究建立品牌商品出口统计制度。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专利许可、体系认证和标准制定等国际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设立品牌产品营销网络,利用高层访问、国际会议、境内外展览会等渠道,加大青海自主品牌宣传推介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企业收购境外品牌、营销体系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十三五”期间打造10个具有国际知名度的行业性国际品牌,培育15个外贸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30个外贸企业获得青海省著名商标,10家以上企业获得国际有机认证或行业内认证。(省商务厅、省工商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着力发展加工贸易


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载体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强化组织保障,积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鼓励在青投资企业家“以商招商”,吸引更多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加工贸易企业转移到我省,扩大加工贸易规模,支持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形成我省经济发展新的重要增长点。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实现加工贸易全程无纸化作业,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巩固传统优势产业,鼓励发展民族服饰、羊绒及制品、地毯、棉花等纺织服装类传统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鼓励甘草、化成箔等生物医药、新材料加工贸易发展。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同创新,提高产品技术、工业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加快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体系,鼓励企业在境外建设展示中心、分拨中心、批发市场、零售网点和售后服务中心等,减少中间环节,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稳定和扩大市场份额。重点支持省内企业在中亚、西亚和南亚等地区建设“中国(青海)特色商品国际营销中心”,带动特色自主品牌商品出口,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收购国外商贸流通企业,快速拓展境外销售渠道和网点布局。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企业建设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提供信贷和融资支持。力争“十三五”期间我省企业在15个国家建成25个国际营销网点。(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五、有效扩大进口规模


结合省内重点工业项目,实施积极有效的进口政策,鼓励大型工业企业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自营进口规模,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省内进口贴息政策,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给予资金扶持。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扩大原材料进口规模,提高原材料保障能力,严控国内过剩产能行业相关产品进口。依托特色产业优势发展,扩大中亚和南亚等国家纺织原料、中药材、农畜产品等进口规模。联系衔接国家相关部委,为“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省内利用外资项目涉及的设备进口,积极鼓励企业通过西宁海关报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


积极探索具有青海特色的自由贸易区建设经验和路径,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建设青海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奠定基础。复制推广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经验,鼓励省内电子商务企业扩大业务规模,探索建立公共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积极引导跨境电商产业链到我省集聚发展。鼓励各市州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落实跨境电商新政。学习复制东部省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运营经验,积极争取国内大型外贸综合服务公司在我省设立子公司。支持省内企业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引导出口业务回流,稳定外贸发展。加快培育省内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探索通关、退税、融资、检验检疫等方面便利化措施,提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能力。推进进口直销平台建设,丰富消费业态,增加高中低端一般消费品进口,引导境外消费回流。力争“十三五”期间在省内建成15个进口商品直销平台,基本形成高、中、低档消费全覆盖的进口商品销售体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支持双向投资促进贸易发展


推进深层次、高水平的双向开放,继续依靠“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引进外资工作,更好发挥外资企业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等园区外向型经济发展,发挥园区产业聚集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稳定投资规模和速度,提高引资质量。加强投资与对外贸易联动发展,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依法降低外资准入门槛,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促进体制,提高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强投资活动真实性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境外经营行为,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加快对外投资与对外贸易结合,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境外产业园区合作项目,带动我省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重点支持有实力、有条件的企业加快境外产业合作,参与国际能源资源开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八、落实出口退税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认真执行《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和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遵循办税流程,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高退税审核审批效率,积极稳妥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切实做到“随到、随审、随批、严审快退、应退尽退”。争取国家提高我省农牧等特色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全面落实“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于提供纸质报关单”等便民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互联网+出口退税”,建立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加强预警评估分析,完善出口退税税收约谈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防出口骗税违法行为发生。(省国税局,省财政厅)


九、规范进出口环节涉企收费


减少审批环节,在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上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取消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治理借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行为。完善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建立进出口环节收费监察机制,加大对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动态监管涉企收费情况,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在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公示,形成进出口环节收费常态化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商务厅)


十、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稳步实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等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强化执法信息资源、口岸监管设施共享共用,优化关检合作“三个一”,稳步推行“一站式”作业。进一步降低海关出口平均查验率,深化拓展“双随机”改革,优化查验布控工作。加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认证政策宣传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努力提升西宁关区高资信比例,使诚信守法企业享受更多的通关便利。推进对外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完成中国电子检验检疫(e-CIQ)主干系统上线,实现“进口直通、出口直放”的全国检验检疫通关模式一体化。全面落实国家检验检疫政策,简化原产地证书申报手续,加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帮助全省出口产品享受关税减免优惠待遇。充分发挥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仓储、国际物流等方面功能,加快青藏国际陆港和货运口岸建设,提升中欧班列运作水平。加强境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和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发挥青海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委员会的协调作用,提高外经贸企业防范和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能力和水平。(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贸促会)


十一、统筹用好财政资金


落实和完善鼓励出口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设立地方政府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利用奖励引导、资本金注入、应用示范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培育千万美元潜力外贸企业主体和外贸自主品牌建设,集中支持优势企业、新产品开发、品牌建设,严防专项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探索发展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和引导产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基金,加快国际营销网络、海外仓、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和进口商品直销平台建设。支持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和境内外投资合作,支持创新产品研发、产业化建设等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支持具有创新发展能力的骨干企业和产业联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发挥好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作用,在金融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扩大基于外贸订单、保单、应收账款、出口退税账户等抵(质)押融资和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规模,综合运用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银团贷款等金融手段,为我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提供有力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外贸企业特点创新贸易融资方式、优化金融服务,调整融资方向和结构,扩展融资渠道,使贸易融资向重点行业和企业倾斜,实现国际业务融资与国内贸易融资的有机结合。鼓励开展外贸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进一步落实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加大出口产品外汇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国企业使用本外币开展资金集中运营,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和统一调配。支持优质外贸企业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发挥跨境人民币政策优势,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降低汇兑成本和汇率波动风险。(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十三、充分发挥信用保险作用


保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继续执行“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全覆盖”政策,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降低企业出口风险。落实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做到应保尽保,支持省内优势企业设备、技术和服务输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自主品牌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进一步降低出口保险费率。结合我省“一带一路”战略部署,搭建“走出去”风险保障平台,积极开展境外投资保险,保障我省企业海外资产安全;利用中国信保公司的国别信息、行业信息和出口企业资信调查等资信服务,帮助省内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新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模式,打造“政保贷”金融平台,优化融资环境,提高企业资信和贷款额度,助力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扩大出口规模。(省商务厅、中国信保陕西分公司、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


十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全省对外贸易发展联席工作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国际市场形势分析和研判,确保国家及我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推进全省对外贸易稳增长、调结构、转动力、提质量。各级政府要深入了解本地区对外贸易发展形势,建立和落实外贸工作考核制度,全力抓好本地区外贸工作的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各经济开发园区要围绕我省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势产业提升招商引资水平,以产业带动进出口贸易。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全省外向型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把发展外向型经济、培育外贸新的增长点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建立外贸稳增长通报、督查、考核、约谈、激励工作机制,合力开创我省对外贸易工作新局面。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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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青海省,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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