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文〔2018〕13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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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厅文〔2018〕13号 2018年5月14日






为充分发挥经济发达镇在新型城镇化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我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核心,以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基层政府功能为重点,探索建立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和适应经济发达镇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构建符合基层政权定位、适应城镇化发展需求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激发经济发达镇发展内生动力,充分发挥其对周边辐射带动作用。经过3至5年,有重点地打造一批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和特色小镇,使经济发达镇成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增长点,推动经济发达镇逐步发展成为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合、城乡统筹、生态宜居的新型城镇。

根据中央提出的经济发达镇认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在100个省级经济发达镇中,认定新郑市龙湖镇、尉氏县洧川镇、嵩县车村镇、卫辉市唐庄镇、禹州市神垕镇、灵宝市豫灵镇、镇平县石佛寺镇、淮阳县四通镇、济源市承留镇、巩义市回郭镇、邓州市穰东镇等11个镇为国家级经济发达镇,其余89个镇仍为省级经济发达镇,享受与国家级经济发达镇相同的政策。在国家级经济发达镇中,选择2至3个综合实力强、常住人口多、城镇化率高的镇进行重点培育、示范带动。

二、改革任务


(一)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经济发达镇工作实际,重点强化发展产业经济、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和城镇规划建设等职能,不断增强经济发达镇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济发达镇所在县(市、区)政府按照《河南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以转变职能、增强效能为重点,以权责一致、应放尽放为原则,充分考虑经济发达镇的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制定赋权目录,明确镇政府为实施主体。对一次性承接有困难的,可分批次下放。在《指导目录》以外,经济发达镇确有需要且能承接的,也可按程序下放。严格规范赋权程序,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简政放权,确保放而不乱、管而有序。要指导经济发达镇根据承接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并公布权责清单,制定权力下放后的运行流程、办事指南等,健全权力监督机制,确保权限及时下放、规范承接、有序运转。加强相关立法,为经济发达镇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提供保障。

(二)建立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统筹行政和事业机构设置,整合职能相近、职责交叉的机构,推进内部机构综合设置,着力构建权责清晰、功能集成、扁平高效、执行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整合直接面对公民、法人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职责,组建政务服务和综合执法等前台机构。整合内部决策、管理、监督、服务职责和工作力量,为前台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设有开发区的经济发达镇实行镇区管理机构合一体制,促进开发区与经济发达镇融合发展。市县政府部门派驻在经济发达镇的机构,原则上应下放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工作考核要以经济发达镇为主,干部任免应当听取所在镇党委和政府意见。加快派驻机构与经济发达镇机构和力量的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行政效能。

(三)推进集中审批服务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经济发达镇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责,打造综合、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一门式受理”“一站式服务”。公开办事依据和标准,精简程序和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广首问负责、办事代理、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经验做法,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积极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加强信息化与政务服务、社会管理、行政执法等深度融合,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发达镇社会治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推动集中执法、集中监管。整合现有的站、所、分局力量和资源,由经济发达镇统一管理并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经依法下放或委托由经济发达镇政府承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监督检查权,由镇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建立健全镇政府与县直部门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强化监督问责。

(四)建立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县(市、区)根据承担任务的需要,可在编制总额内,通过调剂的办法为经济发达镇适当增加编制。加强经济发达镇领导班子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经济发达镇党政领导岗位,对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党政正职,可在职数规定范围内提拔为上一级领导班子成员并继续兼任现有职务。注重从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中选拔经济发达镇领导干部。推进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拓宽选拔任用渠道,完善人才引进机制,落实基层干部待遇政策,确保基层需要的人才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

(五)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总体部署,结合省以下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逐步完善县(市、区)与经济发达镇之间的农村义务教育、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低保、城镇居民低保、优抚支出、基本公共卫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办法。上级政府对下放给经济发达镇的事权,要给予相应财力支持。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得转移给经济发达镇政府承担。结合财税体制改革,综合考虑基层财力状况等实际情况,完善县(市、区)与经济发达镇的收入划分和现金上解办法。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若干财政政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财政激励机制,各地1至3年内要在基建投资以及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等方面对经济发达镇给予支持。

(六)创新基层服务管理方式。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城乡社区党组织建设,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经营网点、工程项目、服务窗口党建工作力度,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抓好基层、打好基础为保障,加强社区建设,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公共服务进社区,逐步实现网格化管理,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尊重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健全权益保障和矛盾化解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实施镇区居住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解决道路路面、集贸市场、集镇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脏乱差问题。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凡是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事务性、辅助性工作等,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实行购买,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

(七)推进配套改革。以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赋予符合条件的经济发达镇享受国家级重点镇、国家级特色小镇、省级重点示范镇等相同的政策,形成改革合力。加强城镇化宏观管理,探索“多规合一”,完善城镇发展规划、人防建设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提升城镇规划标准,推动各类规划相互兼容。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推动经济发达镇与周边城镇、乡村协同发展。对人口和经济规模较大、城镇化水平较高、条件具备的经济发达镇进行区划调整,扩大镇区规模,拓展发展空间。符合法定标准、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显著的经济发达镇可稳妥有序推进设立市辖区或县级市工作。积极支持经济发达镇按程序申报省级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面向县级,实施到乡镇的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公路建设、水系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倾斜。支持经济发达镇创新投融资机制,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社会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本在经济发达镇设立分支机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城镇建设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等,省编办承担日常工作。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政策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督促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二)强化协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支持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推进机制,为经济发达镇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省编办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会同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跟进改革任务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三)坚持积极稳妥。经济发达镇要制定具体措施,巩固改革成果,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改革总体目标。要加强舆论引导,防止急于求成、政府包办等倾向,扩大社会参与,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加强年度考核评估,建立能进能出动态管理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促进经济发达镇更好更快持续发展。




附件:河南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2●限额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其他职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7●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不按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1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6●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7●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8●拒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

19●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1●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2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24●查封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25●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6●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27●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28●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9●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0●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31●就业失业登记○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32●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3●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公共服务▲《关于为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的通知》(豫老龄〔1999〕20号)

34●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审核○其他职权▲《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3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其他职权▲《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36●财政性科技资金使用配置○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3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38●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39●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40●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公共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41●取水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4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43●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4●经营性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45●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6●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7●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8●强行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9●强行拆除水务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工程设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文条例

50●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政强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51●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2●强制拆除在江河、湖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口和私设的排污暗管○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3●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54●用水单位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55●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6●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水文条例

57●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建设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未采取临时措施和修复或修建相应工程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58●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59●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60●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61●毁坏坝体、输泄水建筑物与设备以及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备或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2●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6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64●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65●擅自改变河道河势自然控制点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66●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泄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67●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68●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69●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70●未经许可或者不按批准的方式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库叉、鱼塘、房屋等设施以及在库区内围垦、弃置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1●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72●毁坏水文、测量、通信、动力、照明、道路、桥梁、消防、房屋等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3●权限内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行政许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4●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0号

75●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0号

76●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77●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7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79●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悬挂非广告宣传品审批○行政许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0●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行政许可▲《城市绿化条例

8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8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83●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8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85●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6●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7●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8●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89●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90●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91●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92●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93●装修装饰人违反规定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94●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95●未经批准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96●违反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97●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行政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98●违反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99●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备案○其他职权▲《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100●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其他职权▲《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101●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他职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102●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首次安装前备案○其他职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0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其他职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0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105●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106●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

107●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108●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109●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10●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1●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12●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13●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14●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15●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16●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17●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118●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19●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0●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1●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2●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3●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4●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5●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126●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127●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128●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129●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130●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131●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132●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133●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34●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35●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36●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37●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38●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39●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40●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4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4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43●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44●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45●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46●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4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48●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4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150●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5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行政征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152●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53●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54●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等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5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56●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农药管理条例

157●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处罚○行政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158●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农药管理条例

159●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的致命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60●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分装登记证或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农药管理条例

16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162●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行政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163●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行政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164●农药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农药管理条例

16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66●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农药管理条例

167●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168●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行政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169●兽药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兽药管理条例

170●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71●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72●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73●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7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175●食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76●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177●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178●乳制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79●对从事市场经营服务过程中,收取固定设施有偿使用费和综合服务费○其他职权▲《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534号)

180●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81●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

182●旅游区(点)未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标志;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未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旅游条例》

183●旅游区(点)未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实行游客时段流量控制;达到或者接近游客时段流量控制标准时,旅游区(点)经营者未及时进行疏导,采取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旅游条例》

184●受理、处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其他职权▲《河南省旅游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185●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注:●赋权事项○权限类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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