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发〔2019〕2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9-03-29 02:15:57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






上海银发〔2019〕29号






上海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为提升绿色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和绿色转型的能力,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现转发给你们。

根据银发〔2018〕180号的要求,为引导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加强对绿色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我分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应准确真实填报数据信息,认真客观开展自评价,积极提供在绿色信贷业务和创新方面的经验和建议。《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向我分行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9年1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





一、总则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的工作要求,为引导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加强对绿色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制定本方案。

(二)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是指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信贷政策规定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三)绿色信贷业绩评价面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开展,坚持绿色导向、商业可持续、激励约束兼容,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稳步推进,依法尊重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合规自主经营。

(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对象为上海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五)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每季度开展一次。

二、评价指标和方法

(六)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指标设置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80%,定性指标权重20%。后期,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根据条件变化,酌情调整指标权重。

(七)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定量指标包括绿色贷款余额占比、绿色贷款余额份额占比、绿色贷款增量占比、绿色贷款余额同比增速、绿色贷款不良率5项(定量指标体系、说明和评分方法见附1)。

(八)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定量指标数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0号)有关规定采集,统计口径为本外币贷款。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按调整后的有关统计制度执行。

(九)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定性指标为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综合考虑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国家绿色发展政策情况、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银保监会有关绿色信贷业务自评价等方面,并广泛听取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意见制定形成。

(十)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定性评价按照《绿色信贷业绩评价自评问卷》进行。

《绿色信贷业绩评价自评问卷》内容及权重为:1、执行国家绿色发展政策情况,权重为15%;2、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情况,权重为20%;3、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权重为15%;4、绿色能力建设及外部评价,权重为20%;5、绿色信贷业务开展实例,权重为30%(见附2)。

(十一)《绿色信贷业绩评价自评问卷》报送时间为季后一个月内。

(十二)按照权重加权计算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得分,加总后得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总分。

(十三)特殊情况下指标的计算方法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另行确定。

三、评价结果和运用

(十四)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结果纳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考核。

(十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报送的定性指标数据进行校准及不定期核查。未如实填报评估信息的,一经发现,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附则

(十六)本方案可根据绿色信贷政策和业务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解释。

(十七)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1、
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定量指标体系、说明和评分方法

2、
绿色信贷业绩评价自评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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