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法规〔2019〕271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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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发改法规〔2019〕27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全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着力破解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突出难题,持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


1.推进减税降费。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对我省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50%税额幅度的减征。落实国家增值税改革政策,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自2019年5月1日起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的总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基金可支付月数分别下降50%、20%及不下降,对可支付月数超过24个月的、费率下降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费率下降20%,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费率不下降。(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于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实施转型升级的,利用存量土地开展技术改造、提高容积率的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可按照20至50年弹性年期出让,允许各类园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用地企业可以直接开工建设,不再需要各类审批,建成投产后,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地政府)

3.降低用能和物流成本。降低用电成本,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取消参与电力交易用户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准入门槛,参与电力批发交易用户年用电量门槛由1亿千瓦时降至500万千瓦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推动降低过路过桥费用,治理对客货运车辆不合理审批和乱收费、乱罚款,两年内基本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合并货运车辆年检年审,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省公安厅)

二、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4.完善融资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制定专门面向非公有制企业授信政策,强化非公有制企业业务考核权重,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单列信贷计划,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实现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户数、投放双增长,2019年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推出“重点支持票据直通车”业务,对金融机构办理的单户单次签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单户单次签票金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牵头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河南银保监局)

5.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研究设立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追加机制,市、县两级注册资本逐步达到5亿元、2亿元以上。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性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为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经济服务情况。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省财政运用省级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对各地设立应急周转还贷金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研究出台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意见,对企业上市挂牌涉及的项目审批、不动产变更、国有资产转让、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省、市、县三级建立“绿色”通道制度。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挂牌上市,组织中介机构深入企业进行一对一上市指导和服务,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对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主板以及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给予奖励2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按挂牌一年内首次融资额1‰进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长期限、低成本资金。(牵头单位:河南证监局;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各地政府)

7.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纾困帮扶。以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区域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民营企业为重点,建立非公有制企业纾困名单。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中原资产管理公司、河南资产管理公司三家省级平台机构分工合作,分别设立非公有制上市公司发展支持基金。帮扶非公有制上市公司以做优做强产业为目标,原则上不控股帮扶企业,不改变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全面梳理债务规模5000万元以上债委会运行情况,“一企一策”制定企业帮扶方案。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与纾困帮扶企业利益联结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河南银保监局;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8.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度开发网上审批服务应用,加快推动省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2019年9月底前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国家平台“应上尽上”。推进审批服务事项加快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2019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应进必进”。探索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材料、精简环节,2019年年底前,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在2018年精简30%的基础上再减少30%以上,省、市、县各级10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牵头单位:省大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省有关部门)

9.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通过减事项、简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推动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大幅提升,2019年基本建成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将现有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由59项精简到40项左右,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容缺办理”“多评合一”“区域评估”等模式,将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分别压减至120个、100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有关部门)

10.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全面提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建成我省进出口企业通关政务综合服务主平台,2019年底前货物申报等主要业务应用率达到95%以上。推进具备条件的省辖市申建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推动郑州药品进口口岸获批,争取2019年上半年建成投入运行。深化大通关改革,推动口岸提效降费,进一步压缩整体通关时间,实现与“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单一窗口”互联互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郑州海关)

11.开展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围绕“以评促改”目标,引入第三方机构,在全省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把评价权力交给服务对象,让服务对象评价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把评价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金、与评先树优、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三挂钩”,营造“人人参与营商环境、人人维护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大数据管理局)

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竞争力

12.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成长为创新引领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其上年度销售收入,分10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200万元以下三级,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有效期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省创新龙头企业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自创区产业集群专项等重大创新专项项目。对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依托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万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政策,对首台套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研究制定我省首批次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及奖补政策,对主导制定新标准以及承担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经费补助。(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的企业,按其年度研发投入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支持。对考核优秀的创新龙头企业,最高补助400万元人民币;对建有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人民币;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及建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人民币。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进行奖补支持,最高补助300万元人民币。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占比,探索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4.大力培育龙头企业。研究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总部认定工作,获得认定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强化对市场潜力大、产品服务质量优的非公有制骨干企业的支持,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在全国同品种前3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以及按期通过评价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市、县级财政可再给予适当奖励。在项目建设、兼并重组、挂牌上市等方面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地政府)

15.支持企业招商引资。鼓励境外资金投向我省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优势产业,引进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处理的,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对引进落户河南自贸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与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在既定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对新设立的境外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到位资本金每5000万元人民币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16.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充分运用跨境电商等方式拓宽销售渠道,支持建立境外营销服务体系。建立“走出去”服务清单,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项目信息、风险预警等便利服务。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每个展会不超过2个展位的展位费全额补贴。对企业投保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按照不高于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对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投保不高于1‰费率出口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贴。(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7.健全完善联系服务制度。推广许昌“四个一百”的经验做法,设身处地为企业排忧解难。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凡是政府制定的涉企政策都要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代表意见。建立政府部门联系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发挥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的优势,发挥工商联等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和走访,主动反映和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统战部;配合单位:省工商联、省有关部门)

18.保护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开展清偿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非公有制企业账款行动,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主动对接协商,梳理拖欠账款,建立台账,制定定期归还措施,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欠款。依法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审慎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法院;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各地政府)

六、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一)强化组织协调。将各级各部门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持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创新活动方式,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效融合,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狠抓政策落实。强化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推动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对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力度大、运行效果好的市县,按规定给予鼓励表彰。定期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对各地政策落实及涉企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对非公有制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依纪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开展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疏通堵点、痛点,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三)规范监督检查。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加大涉企政策兑现监督力度,在涉企政策出台后,对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专项督查。规范涉企检查执法,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送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作检查计划,经政府批准后执行,没有上级明确要求的临时性工作检查一般不得开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政策执行严禁“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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