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技发〔2018〕11号《浙江省农业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相关政策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27 02:23:48

浙江省农业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相关政策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浙农技发〔2018〕1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4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精神,为确保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鼓励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发挥实效,现就相关政策衔接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根据浙政办发〔2010〕141号文件规定,我省对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大学毕业生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万元、0.5万元,连续补助3年。2018年起财政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连续补助3年,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原已享受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补助且尚未满三年的,从2018年开始,按新标准进行补助,时间不重新计算。

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补助和浙委办发〔2017〕46号文件规定的初次创办现代农业企业的创业补贴、到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补助条件

补助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大学毕业生:

(一)在省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含家庭农场、具体由县级政府规定),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 ;

(二)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理事长,并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三)在经主管部门评定的县级以上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年基本报酬不少于2万元的。

各地可进一步细化补助条件。

三、补助工作流程

(一)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开展部署;

(二)县(市、区)农业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会县(市、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开展联审;

(三)联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或县(市、区)财政拨付补助资金。

四、其他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细化执行办法,加大相关扶持力度。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填写上年度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财政补贴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财政补助工作按本通知执行落实,

今后省里不再每年发文部署。



附件:    县(市、区)   年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财政补助情况汇总表【略】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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