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会字〔2019〕1159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9-08-08 22:46:02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字〔2019〕1159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青各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省级相关企业,中介机构: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已印发,为切实加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2019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要按照《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相关要求,积极组织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并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文件精神,我省将《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纳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请各地区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在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亦须将《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纳入到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内。

三、我省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2019年度的培训课程已开通,课程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60学分,全年完成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登录“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http:/www.qhkjw.gov.cn:8080/qhcms/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一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

四、今年,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已全面开展,我厅已发布公告,要求省内所有会计人员进行重新采集信息。未进行信息采集的人员,将无法登录“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也无法办理其他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请各地区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信息采集。



联系单位:青海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李波

联系电话:0971-6130145




青海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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