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6〕5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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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6〕5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社会保险法》,经研究,现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调整为: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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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沪府办发,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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