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资党发〔2016〕8号《关于北京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的选聘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19-11-17 00:44:28

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的选聘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党发〔2016〕8号






关于北京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的选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决策效能,规范外部董事选聘工作,加强外部董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指由市国资委依法聘任、由非本公司员工的人员担任的非专职董事。

第四条  外部董事选聘遵循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二)公开、公正、竞争、择优、人岗相适原则;

(三)出资人认可、社会认可、市场认可相结合原则;

(四)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选聘、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职业素养,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战略意识和发展眼光,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强。

(三)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四)遵规守法,诚信务实,勤勉尽责,履职记录和职业信誉良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能够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  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10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资本运作、财会、审计、法律、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工作经验或相关专业特长。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初次选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担任外部董事的,需征得本人工作单位同意,由上级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八条  实行外部董事职务禁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2年内曾在该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企业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

(二)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个人或任职单位近2年内曾与拟聘用公司有业务关联、商业交往的。

(三)本人持有该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的。

(四)本人在与该公司同行业及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的。

(五)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的情形的。
 


第三章  选  聘



第九条  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委负责选聘。

第十条  选聘外部董事一般采取组织遴选和市场化选聘方式进行。探索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选聘外部董事。

第十一条  组织遴选是指市国资委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在非公企业企业家或经营管理人员、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家学者、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专业人员等范围内选聘外部董事。

第十二条  市场化选聘是指市国资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在一定范围内采取竞争性方式选聘外部董事。

第十三条  组织遴选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职位提出。市国资委根据公司董事会建设情况,提出外部董事空缺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

(二)组织推荐。市国资委提供公司外部董事空缺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协调市工商业联合会、相关行业协会、高校主管机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部门等组织推荐外部董事人才。

(三)面谈遴选。市国资委对组织推荐的外部董事人才进行面谈遴选,择优纳入外部董事人才库。

(四)人选提名。市国资委根据公司董事会建设需求,从外部董事人才库中研究提出外部董事拟聘任人选。

(五)情况沟通。市国资委与外部董事拟聘用公司、外部董事拟聘任人选,就外部董事相关工作以及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六)考察了解。根据外部董事拟聘任人选的实际,市国资委可向其现任职单位(或原单位)、有关部门或相关组织了解情况,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七)会议决定。市国资委通过票决方式,研究确定外部董事聘任人选。

(八)签订协议。市国资委与外部董事签订聘用协议。

(九)聘任。市国资委向外部董事颁发聘任书。

第十四条  市场化选聘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职位信息。市国资委根据公司董事会建设情况,提出外部董事空缺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核。市国资委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三)测试评价。市国资委进行知识、经验、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测试。

(四)提出初步人选。市国资委根据测试评价结果,确定纳入外部董事人才库人选和外部董事拟聘任初步人选。

(五)情况沟通。市国资委与外部董事拟聘用公司、外部董事拟聘任初步人选,就外部董事相关工作以及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六)考察了解。根据外部董事拟聘任初步人选的实际,市国资委以适当方式向其现任职单位(或原单位)、有关部门或相关组织了解情况,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七)提出拟任人选。市国资委综合分析资格审核、测试评价、情况沟通、考察了解等情况,提出外部董事拟聘任人选建议。

(八)会议决定。市国资委通过票决方式,研究确定外部董事聘任人选。

(九)签订协议。市国资委与外部董事签订聘用协议。

(十)聘任。市国资委向外部董事颁发聘任书。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在同一市属国有企业聘期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同时聘用的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家。
 


第四章  解  聘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与企业沟通,由市国资委予以解聘:

(一)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界限的,一般为65周岁。

(二)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四)履职过程中对市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造成失误或不良后果的。

(五)1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六)年度评价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七)因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八)存在《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工作失职的。

(九)出现职务禁入情形的。

(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可以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辞职未获批准前,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向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市属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派出的外部董事选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12月6日市国资委党委印发的《北京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选聘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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