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药监〔2020〕20号《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用药用械安全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0-02-12 19:07:28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用药用械安全的通知







黑药监〔2020〕20号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习近平总书记2月3日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为此国家药监局专门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通知》(国药监法〔2020〕3号)。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药监局通知要求,切实保障我省疫情防控用药用械安全,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力有序,强化组织领导。

确保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是药品监管部门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首要政治任务,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当前,全省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已全面复产复工,正在全力以赴加快生产保障供给。但从另一方面看,此时也极易发生重产量、轻质量问题,甚至出现制售假劣药械行为。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积极鼓励支持企业保供应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维护医务工作者和患者合法权益。

二、抓实抓细,强化监督检查。

突出重点,对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重点对我省抗病毒、抗生系类药品和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承诺即换证”事中事后监管,对批发企业销售“疫情防控重点药品,诊疗方案药品,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及相关诊断试剂、呼吸机等医疗器械”开展监督检查。要加强对药械零售企业进货渠道的监管,全力保障质量安全。督促执业药师切实履行处方审核指导职责,防止群众盲目抢购和囤积。督促落实“退烧药”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械监督检验,第一时间发现并控制问题产品,严防继续流入市场造成危害。

三、联防联控,强化稽查执法。

注重从投诉举报、媒体舆情和省外协查等方面广泛收集案件来源线索,特别是对涉及生产经营多个环节、上下游源头延伸的重点案件,要一查到底。对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要加强行刑衔接,形成打击合力,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依纪,强化责任追究。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将监管干部更多地部署在监管执法第一线,让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线。建立完善容错机制,激励一线干部放心、放手、放胆开展工作。要注重在疫情防控第一线考察、识别、评价、使用干部,把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实际表现作为考察其政治素质、宗旨意识、全局观念、驾驭能力、担当精神的重要内容,对表现突出的干部及时予以表彰。要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对不敢担当、作风飘浮、履职不力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情节严惩的还要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疫情防控结束后,请各单位各部门将相关工作总结报送省局综合财务处。电子信箱:mpahlj@163.com。

联系人:王晓光,电话:0451-88313121。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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