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2019〕8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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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









湘办〔2019〕85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推动《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2019〕13号)的落实落地,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实施方案》《拓展基层干部晋升通道实施方案》《提高基层干部待遇实施方案》《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实施方案》《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0日






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依法明确乡镇(街道)审批管理服务执法权限和责任,细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量、行政征收、监督检查和其他权力等权责事项。坚持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统一和规范赋权事项,扩大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二、规范审批服务

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党政综合服务机构与服务平台建设,把乡镇(街道)党务、政务和公共服务纳入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健全完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做到“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扩大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范围。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点建设,推进村级便民服务点和网上服务站点全覆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进村(社区)办理,积极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探索设立专门的审批服务机构,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整合乡镇(街道)内部决策、管理、监督职责及力量,为审批服务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组建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

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健全完善乡镇(街道)执法机构与县级以上各类执法部门的协调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加强联合执法、联动执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日常执法活动和重大案件线索巡查,县级以上执法部门主要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活动。

四、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硬化乡镇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规范经费支出,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乡镇举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全覆盖。

五、加强属地化管理

除法院、公安、税务等部门实行派驻体制外,县直部门设在乡镇(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依法赋予乡镇(街道)对县级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同志任免听取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赋予乡镇(街道)规划参与权、综合管理权;赋予乡镇(街道)对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建议权。

六、赋予用人自主权

创新基层人员编制管理,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推进编制资源向乡镇(街道)倾斜,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充实加强基层一线工作力量。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根据基层对人才的需求,按编制员额及时补充人员,制定用编用人计划优先保障空编的乡镇(街道)。整合条线辅助人员,由乡镇(街道)统筹指挥调配。

七、严格基层工作职责事项准入

建立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县级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乡镇(街道)承担的,须由县级党委和政府严格审核把关。上级部门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把工作责任和任务转嫁乡镇(街道)承担。厘清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边界,明确村(社区)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凡未列入准入事项的,一律不得交由村(社区)办理。完善群团组织承接乡镇(街道)职能的有关办法,把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乡镇(街道)服务管理职能依法转由群团组织行使。

八、统筹整合公共服务资源

统筹上级部门支持基层的政策,整合资金、资源、项目,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到位。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做到权随事转、人随事转、钱随事转,加强下放给乡镇(街道)事权的人才、技术、资金、网络端口等方面保障。

九、整合基层网格管理和指挥平台

把上级部门在基层设置的多个网格整合为一个综合网格,依托村(社区)合理划分基本网格单元,统筹网格内党的建设、社会保障、综合治理、应急管理、社会救助等工作,实现“多网合一”。整合建立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健全完善发现问题、流转交办、协调联动、研判预警、督查考核等综合指挥工作机制,实现基层管理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运转。

十、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经常性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职能和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事项和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十一、积极支持基层改革创新

严禁对基层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干预,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对口设立机构,不得要求在村(社区)设立机构和加挂牌子。对不符合基层实际和发展需要的法规及政策规定要及时清理、修订、完善,为基层改革创新提供制度支持。





拓展基层干部晋升通道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拓展基层干部晋升通道,激励基层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大从乡镇(街道)选拔干部力度

突出政治标准,选拔重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优秀基层干部。把基层一线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台阶,选拔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注重从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中选拔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县级党政领导班子至少应各配备1名以上有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经历的干部,县市区直机关领导班子配备一定数量的有乡镇(街道)工作经历的干部。建立选拔优秀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任市州直部门副职和省直单位内设处室副职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建设

选优配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特别是党(工)委书记。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中,具有2年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经历的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建立健全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中择优选拔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的长效机制。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制定择优比选办法,一个届期内至少开展2次选拔工作。建立健全选调生、乡镇(街道)公务员培养机制,对新录用到乡镇(街道)工作的选调生、公务员有计划地安排到村(社区)和重大项目、重大任务等一线岗位历练成长,经过锻炼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选拔进入乡镇(街道)领导班子。

三、完善机关与基层干部上下交流机制

推动机关和基层干部双向交流任职,有计划把一批基层工作经验丰富、表现优秀的干部交流到上级单位工作,把素质高、能力强、实绩突出的机关优秀年轻干部,选派到基层一线岗位历练成长。大力推进基层干部轮岗交流,加大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和县市区直单位之间干部交流力度。对在乡镇累计工作满20年或在乡镇工作时间较长且年满50周岁,经组织考核表现优秀的干部,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或离家庭居住地较近的乡镇(街道)工作。

四、注重从基层遴选优秀干部

改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遴选(选调)干部方式,把面向基层或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下一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遴选(选调)作为省直、市州直机关事业单位进入重要渠道,除特定专业技术岗位外,把比例提高到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招录人员总数的50%以上。县市区直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从乡镇(街道)或基层一线岗位中遴选(选调)。

五、健全乡镇(街道)公务员职级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机制


充分发挥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激励作用,县市区委可统筹使用的职级职数,应优先用于乡镇(街道)公务员。建立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立基层特设岗位。对在农村工作满25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在农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允许其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取得职称资格的聘任相应基层特设岗位。

六、改进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交流提拔工作

推进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聘用制度改革。推动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与县市区直事业单位人员双向流动,注重从乡镇(街道)事业站所负责人中选拔县市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统筹推动企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建立能进能出、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加大从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选拔调任行政机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力度。因工作特殊需要,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同意,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要求。

七、拓宽村(社区)干部成长空间


全面实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管理,纳入县市区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从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考核招聘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机制,对连续任满3个任期、表现优秀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可考核招聘解决为事业编制身份。加大面向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退役军人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和招聘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力度,把比例提高到招录(招聘)人员总数的30%以上。对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公务员招录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限制、限定本地户籍人员报考。

八、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完善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对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员额管理,设置岗位等级序列,健全正常晋升机制,按规定落实薪酬待遇和激励措施。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岗位、年限和现实表现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晋级。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专业职称评定,建立岗位等级与职称等级双线晋升机制。

九、促进基层干部健康成长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基层干部撑腰鼓劲。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日常监督,用好提醒、函询、诫勉等组织措施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正确对待被问责的基层干部,加大跟踪了解和后续管理,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基层干部,符合有关条件的,该使用的使用。





提高基层干部待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待遇,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积极性,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强化乡镇(街道)干部待遇保障

落实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乡镇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年终奖金和年度绩效工资政策,稳步提高收入水平,确保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干部10%—20%。

严格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公务交通补贴等有关政策,按规定逐步提高乡镇工作补贴标准,重点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明确乡镇(街道)干部应享有的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落实乡镇(街道)干部正当福利待遇。

认真执行公务员奖励规定,适当提高乡镇(街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对工作实绩突出、有显著成效和贡献的乡镇(街道)干部,按规定给予奖励。

二、提高村(社区)干部待遇保障水平

严格执行村干部基本报酬有关规定,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实行村干部报酬与工作绩效挂钩,采取基本报酬加绩效考核奖励报酬方式发放。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村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等情况确定,标准不低于其本人本年度月平均基本报酬,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

落实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建立正常增长机制。除发放村干部基本报酬外,办公经费一般每村每年不低于3万元,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不低于4万元。

三、健全基层干部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乡镇(街道)干部、事业编制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因历史原因应参保未参保或未足额缴纳的,由县级党委和政府尽快统筹解决。

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购买养老保险给予补贴,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00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000元,其余由市县财政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鼓励为基层干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意外保险。

四、关心基层干部身心健康

健全完善基层干部体检制度。择优选定医疗机构,合理确定体检基本项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组织乡村干部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关心基层干部心理健康。了解基层干部心理状况,把心理健康测评列为常规健康体检项目,做好干部心理疾病预防、疏导、干预和治疗工作。

认真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制定乡镇(街道)干部休假安排计划,并报县级组织部门备案,做到应休尽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报酬。

五、完善基层干部关怀帮扶机制


用好全省党内关怀帮扶资金,关心关爱基层党员干部。每年从省本级上一年留存党费中划拨10%充实关怀帮扶资金,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落实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至少开展1次基层干部家访或谈心活动。

建立基层困难干部帮扶档案,对因患重大疾病、因公受伤、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等生活困难的,有针对性开展帮扶;对因公殉职的基层干部家属,落实优抚政策,一户一策研究关爱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帮扶,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改善基层干部工作生活条件

统筹改善乡镇(街道)工作条件,建好乡镇小食堂、小厕所、小澡堂、小图书室、小文体活动室和干部周转房。符合条件的基层干部可以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及时修缮简陋破旧、年久失修的乡镇办公服务场所,经鉴定为危房的,可以按标准进行大修。





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基层人才培养

加大农村定向大学生公费培养力度,每年定向培养师范生1万名、医学生1500名、农技特岗人员500名。

完善乡村教师培养补充体系,乡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教师补充分别以地方师范院校专科、本科公费师范生为主,乡村普通高中教育教师补充以高水平师范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本科公费师范生为主。

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每年培训新型职业农民10万人以上,每年组织300名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或骨干定点培训。

持续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每年选聘400名大学生到基层工作。

每年从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遴选一批优秀人才,建立基层后备人才名单,纳入各地年轻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在相关高校采取定向、订单等方式培养储备村(社区)后备力量,确保每个村(社区)动态储备2人以上。

二、优化编制人事管理

在基层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建立“人才编制池”,实行动态调整,允许乡镇事业单位统一设置岗位、统筹使用岗位职数,有编即补,空编率控制在5%以内。整合乡镇农技、兽医、农机等农业站所,设立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配备相应编制。

对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土化培养学生、农技特岗人员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按规定办理入编手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5年以上、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的临聘人员可通过考核考评择优办理入编手续;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卫生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急需紧缺人才,可以考核方式招聘。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建立健全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推动城镇学校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流动。乡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服务5年后方可流动。

县级公立医院中层管理人员晋升职务,须有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或挂职1年以上经历。定期从乡镇卫生院院长中选调工作业绩突出、工作时间较长的,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任职。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科所、农业职业中专等涉农单位新进的农技人员,须到乡镇或农村从事农技服务2年以上。定期从乡镇选调技术过硬、业绩突出、工作时间较长的农技人员到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任职。事业单位的农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到乡村创办企业的,3年内保留其工作关系。

三、创新基层人才评价


推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向聘任。在基层卫生、教育、农业林业领域全面实行基层职称制度,定向评价结果在基层单位适用并兑现相关待遇。对“定评定聘”的基层高级职称实行比例单列、总量控制,不占各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所有系列(专业)常规评审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注重考察评议其服务基层的年限、效果、累积工作业绩等。

所有系列(专业)常规评审一律将专业技术人才服务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内容,并赋予评价权重。

部分系列设定服务基层为必备条件,实行“凡晋必下”。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职称应有1年或累计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城市二级以上医院的临床、中医、口腔等专业医务人员晋升副高级职称,须任现职以来在县(市)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个月以上。农业、林业等系列(专业)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基层一线工作经历。

对通过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才,直接认可其具备初级、中级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足相关规定且符合晋升高一级职称条件的,可凭相应职业资格直接申报。

四、提高基层人才待遇

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规定提高标准,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艰苦地区、乡村小规模和寄宿制学校教师倾斜。

落实乡镇农技人员工作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动物防疫人员卫生津贴。

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在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重点倾斜。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增发单位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增发部分纳入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基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对实施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由地方财政和乡村医生个人按一定比例承担,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时离领取养老金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允许个人进行补保,满足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

五、强化基层人才激励

向国家级人才项目推荐人才,省级人才项目选拔人才,优先考虑在基层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

省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对乡村教师单设,每两年评选表彰100名在乡村任教20年以上且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乡村教师,并优先推荐参评全国优秀教师。

定期开展“最美乡村医生”“最美基层农技员”“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评选活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重点向乡镇倾斜,其比例应高于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

六、鼓励柔性引才用才


开展农村基层一线柔性引才试点,支持基层灵活运用双向兼职、联合聘用、技术入股、退休返聘和在线教育、智慧医疗、远程农业等形式柔性引才用才。

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大科技副县长、科技特派员、“三区”(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科技人才选派支持力度,推行团队式、成建制科技人才对口帮扶模式,推动科技专家服务团向县市区全覆盖。允许科技专家服务团、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层科技人员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

推进城镇与农村“校联体”建设,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竟聘、中心校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积极实施“银龄讲学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优秀校长、教师、教研员到县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讲学。

推进城镇与农村“医联体”建设,鼓励县市区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试点,通过医保资金总额打包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等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卫生人才资源下沉。支持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在职或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或领办科室,开办诊所、医生工作室等。

开展农业技术骨干联乡包村行动,每年驻乡村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农业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入股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的,可按规定享受人才津贴或增值部分利益分配。

七、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乡镇卫生院职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

把教师周转房纳入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内容。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规模较大的乡镇寄宿制学校集中新建、改扩建一批教师周转宿舍。

设立行政村卫生室运行经费,每年每个行政村卫生室补助6000元,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财政按1∶1比例承担。湘西自治州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多为基层排忧解难


科学制定发展目标。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不提空洞的新口号、新思路,上级机关不得向基层下达超越发展阶段、不切实际的目标、指标、任务,不层层加码,不随意拔高标准。

全面清理“责任状”和“一票否决”事项。严禁以属地管理、任务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名义变相向基层转移任务、转嫁责任。凡中央没有要求签订“责任状”的事项,一律取消,确保2019年各级各部门“责任状”一律压减50%以上,从2020年起不再签订。凡中央未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一律取消。

规范网络学习平台。开展“网络减负”工作,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搞强制注册、层层加码、积分排名,防止以命令式、强制性要求关注政务APP、加入微信工作群或进行网络、微信投票。

整治基层挂牌过多问题。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或不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牌子一律取消。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程序,全面清理各类议事协调机构。

及时回应基层请示事项。上级领导干部对分管范围内的基层请示事项,必须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上级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基层请示事项,应给予明确答复,提供业务指导,不得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规范基层人员抽调程序。未经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县直部门不得从乡镇(街道)临时抽调工作人员,经批准的抽调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二、改进调查研究

坚持问题导向。上级机关和部门到基层调研,应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一线,听实话、摸实情、办实事、解实困。对基层反映的合理意见建议应予采纳并以适当形式反馈,避免“问计”多、“纳计”少,防止基层呼声“石沉大海”。

提倡“四不两直”式调研。坚持轻车简从,严控随行人员,不搞迎来送往,不搞层层陪同。被考察调研地方和单位原则上只安排1名对口负责同志陪同,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不得到现场。

杜绝应景式调研。合理安排调研时间和地点,避免扎堆调研,不影响群众生活,不干扰基层正常工作。不得要求被考察调研地方和单位事先“踩点”,不得打造“经典调研线路”,严禁为迎接考察调研装修布置、增添设备、改变环境。不得要求被调研地方或单位代拟调研报告。

三、大幅精简会议

减少会议数量。统筹规范各类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可用电视电话等形式直接开到基层的会议不层层开,内容重复、可合并召开或套开的会议不分散开,能通过调研指导、现场办公解决的事情不集中开,确保2019年各级开到基层的会议减少30%—50%。

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坚持以事定人,合理安排基层干部参会,不得拔高会议规格、扩大会议规模,切实减少陪会。除法定会议外,其他会议原则上只安排1名领导讲话,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

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开会应主题鲜明、安排紧凑、议而有决、解决问题。一般工作性会议不安排交流发言。除有审议事项外,一律不安排分组讨论。

四、减少各类文件材料

大力精简文件。严格执行发文计划和发文立项制度,各级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层层配套发文,确保2019年发给基层的文件减少30%—50%。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控制发文机制,明确不予发文情形清单。上级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基层党委和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基层党委和政府报文。

规范材料报送。上级部门应加强工作计划统筹,强化跟踪问效、常态管理,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防止“突击”要材料,避免多头报送和重复报送。要求基层请示报告必须简化形式、优化流程,可电话请示报告的不得要求当面请示报告,可口头请示报告的不得要求书面请示报告,可一人请示报告的不得要求多人请示报告,可副职请示报告的不得要求正职请示报告。

加快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电子政务内网系统,减少签字盖章、减少纸质材料、减少到场领取。上级部门要加快建立面向基层各类工作数据集成汇总“一张报表”的统计报送体系,做到工作自然留痕、结果自动生成、数据随时提取。

五、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

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不得在计划之外擅自开展,不得借调研指导名义开展,部门不得打党委和政府旗号开展,不得擅自拆分开展,确保2019年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压减50%以上。

改进督查检查考核方法。改进和完善重点工作绩效评估、基层班子和干部考核、基层党建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考核体系,引领实干实绩。杜绝工作刚部署、刚安排就组织督查检查。对巡视巡察、生态环保督察、脱贫攻坚督查考核等,牵头部门要倾听基层意见,提出优化改进措施。督查检查期间,基层单位应加强工作统筹、合理安排,不得简单要求全员停休,不得简单采取“一刀切”等做法应付检查。

严禁重痕迹轻实绩。不得要求基层事事留痕,不得简单以留痕多少评价工作好坏,不得以开会发文、填表报数、台账记录、成立专班、微信关注、网络注册、在线测评以及制作宣传展板、PPT、专题片、专本专用等作为评价工作依据。

规范追责问责。坚持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纠正和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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