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保发〔2019〕94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0-02-25 07:46:45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发〔2019〕94号






省直参保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精神,现就省直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省直管企业未在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时生育保险转入省直,参保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同口径。用人单位自2019年12月起,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缴,执行统一缴费基数。

二、2020年1月1日之前省直管企业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原统筹地区支付,生育津贴按月发放尚未完成的由原统筹地区发放至期满。从2020年1月1日起职工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省直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执行省直相关待遇。

三、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时,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入省直,其在原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缴费接续、待遇衔接、系统调整升级等工作。

四、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继续按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医疗费,自2019年12月起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纳,继续报销生育医疗费。机关事业单位与省直企业生育保险基金合并使用、合并会计核算。

五、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按照鲁政办发〔2019〕27号文件,制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具体方案,报省医保局备案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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