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0〕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9-03 04:30:18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鲁财税〔2020〕1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残联、省税务局:

近期,《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费额的计算办法继续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执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告》等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降费政策落地生效,切实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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