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0〕30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费用分成比例的批复》

浏览量:时间:2021-09-03 04:28:5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费用分成比例的批复








鲁财税〔2020〕30号








省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申请调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费用分成比例的函》(鲁卫财函〔2020〕2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费用分成比例,现将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调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费收入分成管理方式,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医师资格考试费中的临床和中医类实践技能考试费收入,按照80%:20%的比例分别缴入省级和市级国库。其中,已设置为国家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的考点(市)组织考试相关费用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保障。

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是医师资格考试费的执收主体,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执收项目编码,按规定执收,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三、各级财政、发改、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征收行为,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拖欠财政资金。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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