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8〕20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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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8〕20号








延规〔2018〕022-市政办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延安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延安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规范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程序,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

第三条 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至子女18周岁止,按月领取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四条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县区级卫计部门发放。

(一)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

(二)差额、自收自支单位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单位或企业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给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或以工资形式予以缴费补助的,均按职工对待。

(三)农村居民、城镇其他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无业居民、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等)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纳入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财政预算,由县区卫计部门负责发放。

(四)破产、停产、半停产和亏损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六个月及以上领不到工资的,经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认定后,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企业申请、企业驻地乡镇、街道办和县区卫计部门审查,纳入县区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属于以下特殊情形的,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其他居民的,按各自渠道发放。

(二)独生子女父母亡故的,独生子女本人或抚养人可在户籍地全额申领独生子女保健费,已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按原渠道发放给独生子女本人或抚养人。

(三)再婚家庭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凭证按原渠道享受各自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因丧偶形成的单亲家庭或夫妻一方被判刑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一方所在单位(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全额发放。

(五)夫妻双方公费出国留学或带工资上学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继续按原发放渠道发放。

(六)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或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六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因婚姻和生育发生变动而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由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中再生育的按照政策时限退回多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七条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由本单位提供《延安市申报独生子女保健费人员花名册》(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农村居民、城镇其他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无业居民、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等)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报县区卫计局审核同意后,由县区卫计局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县区财政部门按时将资金转入县区卫计局独生子女保健费专户,由县区卫计部门委托金融代理机构将保健费直接汇入发放对象个人账户。

第九条 单位(社区)将《延安市独生子女保健费花名册》(附后)在单位或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对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对象,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和管理接受财政、卫生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卫计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卫计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日常管理、审核申报和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卫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下年资金预算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独生子女保健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独生子女保健费,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第十四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管理,纳入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发放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现象的,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个人隐瞒事实冒领、多领独生子女保健费人员,追回已享受的保健费,并将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涉及法律问题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1日废止。

附件:延安市申报独生子女保健费人员花名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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