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8〕13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国有企业债务监管暂行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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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国有企业债务监管暂行办法〉通知》










延政办发〔2018〕13号








延规〔2018〕020-市政办00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市级国有企业债务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延安市市级国有企业债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强化国有企业债务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国有企业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市级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有企业债务,包括企业的直接债务、或有债务。

第五条 国有企业债务监管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建立政府主导,各部门联动配合,紧密衔接,职责明晰的国有企业债务监管体系。

(二)市场运作,规范举债。国有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市场化融资。严禁通过政府违规提供担保、政府直接或变相承担还款责任等方式进行举债。

(三)合理举债,防范风险。按照举债规模、偿债能力与促进发展相适应的要求,既要积极筹措资金促进发展,也要注重风险控制,防范化解债务。

(四)厘清关系,自担责任。厘清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国有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五)风险预警,强化监督。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对国有企业融资、债务进行风险预警,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履行相关责任。市政府授权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开展市级国有企业债务监管工作,审查有关监管制度、办法,组织、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开展工作:

(一)市财政局是国有企业债务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债务管理制度制定、统计分析、风险监控、预警报告和制订应急措施方案,对融资计划提出建议,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督察员进行监管;

(二)市国资委及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是监督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公司融资规模控制、担保审核、债务统计、债务资金使用及偿还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国有企业债务考核工作;

(三)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合理规划项目资金来源;

(四)市金融办负责指导相关业务,对接人行、银监、保监等驻延金融监管机构,严格金融监管,防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

(五)市审计局负责国有企业债务的审计工作。

各国有企业、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配合,做好国有企业债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借和担保

第七条 国有企业应做好融资的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国资委、财政局报备次年总体融资、偿债计划,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国有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按照市政府批复的总体融资计划,实施年度融资计划,并结合偿债计划制定年度资金平衡预算、中长期债务动态平衡预算,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持续经营。

第九条 国有企业根据融资计划实施具体融资行为时,应将融资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备案,包括融资合同、项目可行性分析、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计划和债务风险分析等。

第十条 国有企业年度内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融资计划、偿债计划及融资方案的,应当重新履行报备程序。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设立融资资金使用台账,每季末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通报当期融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包括到位金额、已使用额度、资金投向等。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不得接受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的融资资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市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为国有企业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府下属国有企业对外或相互之间提供担保须经主管单位及市国资委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使用和偿还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债务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和批复的融资计划使用,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确保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国有企业对自行举借的债务依法承担偿债责任。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平等协商通过债务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也可以依法通过处置资产、企业破产等市场化方式处置。市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府不承担国有企业的偿债责任,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一定救助,同时保留对国有企业的追偿权。

第十七条 对清理甄别认定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经债权人、债务人、国有企业协商一致,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规定分类处置:

(一)凡债权人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化为政府债券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债务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市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相关偿还义务转移给市政府的,国有企业应当将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债务人举债的补贴收入、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等返还给市政府。

(二)因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债务依法置换成政府债券,导致合同义务无法转移的,由国有企业依法承担偿债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市级国有企业实行委派财务督察员制度,派驻财务督察员代表市政府履行监管职责,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派驻财务督察员实行委任制度,由市财政局组织选调、委派,市政府任命。派驻财务督察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实行定期轮岗(原则上三年一轮岗)。

第十九条 派驻财务督察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企业制定会计核算制度与办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开展经济运行分析,监督财务管理,监督企业制定财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内控体系,落实内控责任;

(二)审核企业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有效衔接;

(三)监督制定与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资金管控方案,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四)监督制订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薪酬分配方案;

(五)监督公司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方案;

(六)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对企业资产划转、改制重组、产权转让、投融资、担保、兼并收购、债务重组等重大事项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七)组织、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适时启动财务重整计划;

(八)组织、指导融资平台企业推动市场化转型。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对各国有企业建立包括借、用、还各环节的年度债务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把债务管理情况作为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国有企业债务管理作为考核内容,与融资效益、盈利能力、成本控制等企业发展性指标一并纳入国有企业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债务考核指标不合格: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备当年总融资计划、偿债计划、融资方案或资金使用情况的,或者报送内容不实的;

(二)违反批复的融资计划或报备的偿债计划、融资方案,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还本付息出现逾期的;

(四)其他影响债务监督管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债务考核指标不合格的,取消公司当年评优资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国有企业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出现偿债风险的;

(二)因重大过错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对公司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

(三)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造成国有企业资产重大损失或经营风险的。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以政府违规担保方式举借债务的,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级国有企业债务监管实行动态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 6月 1日起施行,2020年5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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