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8〕31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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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8〕31号








延规〔2018〕049-市政办01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延安市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延安市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外聘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工作由聘用机关组织实施,于每年12月份或任期即将届满时进行。

市、县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考核评价以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遵守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行为、创新开展工作等情况为要素,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作为任期工作考核和决定解聘、续聘和等级报酬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五条 法律顾问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如下:

(一)履行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论证审查,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论证,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论证,重要合同、协议审查及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能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提出的意见、建议适用法律准确、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二)遵守执业纪律情况。主要包括:联系畅通,能够及时完成交办任务;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不得有从事其他损害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等行为。

(三)创新开展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创新法律顾问服务方式,积极参与政府法治建设工作,对法律顾问工作和其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主动建言献策;积极参与以案释法活动;参与重大突发事件或涉诉案件的处理、协调和善后工作;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课题研究。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内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法律顾问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律师协会。

聘用法律顾问任职不满一年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第七条 法律顾问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执业纪律、创新开展工作的,评定为合格。

第八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应予解聘或不予续聘:

(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二)3次(含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四)被注销、吊销律师等法律执业证书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第九条 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台帐,详细记录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政府法律事务情况,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台帐结合有关情况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予以考核评价。

第十条 在对法律顾问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法律顾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定行为,或者法律顾问考核评价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向法律顾问进行反馈。法律顾问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辩。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法律顾问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辩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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