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8〕32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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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8〕32号








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

延安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集中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协调联动,实现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互动共享,确保“宽进严管”落到实处,根据《延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安排意见》(延市办字〔2018〕1号)《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延政发〔201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

第二章 实行联络员工作机制

第三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批与监管相关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二)负责接收或推送审批监管信息。市审批局各业务科室联络员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接收并处理各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各监管部门的联络员负责将本部门与审批相关的批后监管信息、行业政策动态、企业诚信状况等信息推送至市审批局,接收并处理市审批局推送的审批信息。

(三)根据审批和监管工作需要,及时告知本部门确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关技术审查、现场踏勘和联合验收等活动。

(四)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对接工作。

(五)按要求参加审管联动联络员相关会议及培训。

第四条 联络员资格

(一)市审批局和各监管部门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本部门业务工作,熟通行业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工作2年以上。

第五条 人员选定

市审批局各审批业务科室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将人员情况报对应监管部门备案;各相关监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联络员的选定,具体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不少于1人),并将人员情况报市审批局备案。联络员原则上不准随意调换,若有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更换时,变动一方须提两天前告知相关方。

第三章 实行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机制

第六条 审批信息推送

市审批局各审批业务科室做出审批决定后,联络员要及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向对应监管部门推送审批信息,推送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与行业部门专网互联互通后网上即时推送。

第七条 监管信息推送

各监管部门根据监管情况,由联络员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将与审批相关的监管信息向市审批局相关审批业务科室推送,推送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与行业部门专网互联互通后网上即时推送。

第四章 建立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中、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大政策,分析重要事项审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的重大问题,保障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有效衔接。

第九条 组成人员

(一)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批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监察委、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审批局及首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28个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交运局、市卫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人防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旅发委、市民宗局、市城管局、市文物局、市畜牧局、市食药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办、市水务局、市司法局、市文广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如联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所涉及部门须根据会议要求参会并积极配合落实议定事项。

第十条 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授权召集,实行全体成员联席会议、专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制度。

(二)全体成员联席会议

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审批事项进行会商,共同研究解决审批和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三)专题联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报告总召集人同意后主持召开,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重点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四)联络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负责协调解决集中审批与日常监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联合踏勘、联合验收等工作中的衔接事宜。

(五)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报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通知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参会。

(六)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会议确定的事项,按照工作要求,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一条 责任分工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2.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3.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4.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5.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审批与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

2.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

3.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工作任务,按照要求时间节点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4.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工作落实

审批和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审管责任,确保信息推送、互动及时规范有序,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审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审批和监管部门要对审管联动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审管联动工作顺利开展。凡因信息推送、接收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到正常工作推进落实的,由审批及监管部门分别据实出具情况说明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根据双方职责及实际情况划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限期整改;若造成严重后果,根据责任划定移交监察委问责;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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