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8〕43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实施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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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实施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8〕43号








延规〔2018〕066-市政办02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实施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延安市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实施计划

(2018-2020年)

为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提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陕西省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实施计划(2018-2020年)》《延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制订本计划。

一、淘汰范围及任务

根据中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有关要求,调整我市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行动任务为加快推进淘汰更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以营运柴油货车为主攻方向,以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为重点,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加快淘汰。到2020年底前,全市淘汰高排放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2300辆、老旧燃气车300辆。原定的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汽油车淘汰不再纳入考核指标。

2018年全市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690辆、老旧燃气车90辆;2019年全市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1035辆,老旧燃气车135辆;2020年全市完成淘汰工作任务。

对排气口冒黑烟及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抽测不合格车辆,一并纳入淘汰任务。对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同时,可通过激励淘汰,以旧换新和转出我市辖区等措施削减柴油货车保有量。

二、淘汰标准及核定

(一)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认定标准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准、公示,达到现行排放限值标准,且低于引导淘汰排放限值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及油改气车辆(含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

(二)各县区淘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公安交管部门统计的报废注销、灭失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数据为准,其中灭失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数量不得超过淘汰总量的40%。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经济补助。按照全省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政策,对提前淘汰车辆予以补助,鼓励公示的高排放车辆更新为节能、新能源汽车。(市公安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实施限行措施。各县区政府要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排放老旧机动车的控制范围和过境临时通行区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公示数据,对计划淘汰车辆采取禁止限行管制措施。(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强运输行业环保达标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管理运输企业职能作用,重点抓好运输企业老旧车辆淘汰宣传、组织和督导。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停止拟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道路运输证发放,及时公示拟淘汰车辆道路运输证作废。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更新淘汰,加快推进营运货车更新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车辆尾气排放检测和监管。探索建立机动车注册登记环节污染控制水平抽检、车辆转入环节排放达标核验、定期环保检验环节逐车核检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燃油和车用尿素质量等工作机制,及时公示惩戒污染控制水平不达标生产企业,禁止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转入我市污染排放,促进柴油货车保持达标排放。检验机构要将已公示的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检验数据及核检项目检验情况上报主管环境保护部门逐一审核,停止检测机械喷油柴油车。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公开曝光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对检验把关不严,车辆通过检验后道路抽查复测不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责任倒查和依法处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监管执法。建立健全打击超标排放多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严厉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强化集中停放地和道路通行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燃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尾气排放达标等情况。每月开展两次以上执法行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大维修单位监管力度。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和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与维修(I/M)制度,并督促维修企业建立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排放检验和未经治理就出具维修治理证明等严重作假行为,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七)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全面提升机动车拆解和服务保障能力,有条件的县区要加快设立报废汽车拆解点。优化报废汽车回收价格体系,落实拆解企业主动上门回收同意报废车辆、为车主提供上门拖移、补助申领等便捷服务制度,引导群众主动规范报废车辆。经市级环保、公安、商务、财政四部门核准后发放领取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到账。强化机动车报废拆解行业监管,建立车辆拆解在线监督核查机制,加快实现车辆拆解过程的影像化管理,确保车辆拆解可认定、可追溯、可核查。对拆解能力滞后、有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整改或撤销经营许可。(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八)鼓励利用社会资源合力共治。充分利用税收、企业奖励、市场运营等手段,引入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交易服务企业等第三方社会资源,合力促进高污染高排放车辆加快更新淘汰。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的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管理信息平台,强化淘汰更新工作全流程监管,建立便捷的更换新车渠道,方便群众查询信息、办理报废、更新车辆及补助申领“一窗办、一网办、便捷办”。( 市公安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九)加强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按照《陕西省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暂行办法》,对淘汰车辆进行经济补偿,补贴资金省级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补贴30%,县区财政承担30%(2018年省级财政补贴在2019年年初下达,市县财政先予垫付);对于牵引、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或专用类等残值较高车辆,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在上述补助暂行办法的补助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淘汰奖励补助,具体的补助范围、标准等分别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县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对落实上门拖移、补助申领等服务保障措施的回收公司,省市财政按照实际拆解的车型、数量,在车辆吊装、拖移和影像化管理系统建设方面给予一定补助(每拖移拆解一辆车按省上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同时,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机动车遥感监测和超标排放执法能力建设,保障监测系统运营和淘汰工作经费,支持柴油货车尾气排放深度治理。(市财政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及淘汰更新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货车司机树立绿色驾驶意识,提高加合格油品、合格车用尿素、及时维修保养和淘汰更新高排放车辆的自觉性。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考核问责及激励

(一)各县区政府是落实本计划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行动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督导落实。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社区街道办群众工作优势,做好公示淘汰车辆车主劝导及入户宣传。

(二)市政府建立调度机制,适时调度各县区淘汰更新计划推进情况,将淘汰更新计划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将高排放老旧车淘汰相关工作纳入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和专项督查范围。对淘汰任务未按时完成的,市政府将公开约谈负责人。对真抓实干超额完成计划任务、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

本实施计划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2018年各县区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分解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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