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8〕9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延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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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延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8〕9号










延规〔2018〕018-市政办00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延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延部队军人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断改进创新、与时俱进,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双拥工作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4〕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

驻延安市境内的部队(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二、安置办法

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通过协商调动安置、市场化安置、货币安置、自主创业等多种途径,保障随军家属落户延安后的首次就业安置。

(一)协商调动安置。随军家属为在编在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结合原工作单位性质、级别规格和本人职务等实际情况,面向相同或相近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转任、调动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所在部队要提供随军家属由外地调入我市的相关档案资料,经双拥办审核无误后,报市、县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人社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二)市场化安置。随军家属为企业职工和随军后未就业的,采取推荐就业、自行联系单位就业和竞聘公益性岗位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场化安置。

1.推荐就业。市、县区双拥办联系并收集企业招工信息,及时通知随军家属所在部队。有意参加企业招工的,由双拥办协调用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技术专长并有意进入对口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由本人申请,部队上报,双拥办协调,相关企业优先录用。

2.自行联系单位就业。随军家属依据本人技能、条件,自行联系企业就业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经市、县区双拥办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3.竞聘公益性岗位。愿意在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队申报,市、县区双拥办与有关部门商议后,可在社区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

(三)货币化安置。户口迁入本市且无就业或就业有困难的随军家属,凭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证明,经本人申请,部队上报,市、县区双拥办确认资格后,报经市、县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县财政按每人2万元的一次性安置费(其配偶职务分副营、正营、副团、正团、副师、正师级,每高一级加发2000元)拨付,由双拥办负责具体发放。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随军家属,视为当地政府已安置就业。

(四)自主创业。随军家属新开办或领办的企业,由本人申请,双拥办初审,经市、县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有关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4〕26号)要求不折不扣落实优惠政策。

(五)随军家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计划。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就业后提出辞职的。

2.在驻地有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

3.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安置程序

驻延各部队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并提出就业申请的随军家属相关资料报送市、县区双拥办。市、县区双拥办对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人社、编制部门,根据随军家属的实际情况,提出安置意见报市、县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就业安置岗位。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加强国防建设和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中省随军家属安置政策落实到位,巩固好驻延部队广大官兵“后院”,助推部队建设和战斗力的提升。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做好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身份安置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身份以外的随军家属的失业登记、技能培训、岗位推荐、档案托管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符合协商调动条件随军家属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提出安置意见。市、县区双拥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中的军地联络、部门协调、情况通报和未就业随军家属一次性安置的材料审核及一次性安置费核拨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随军家属一次性安置费的经费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相关工商注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各驻延部队要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军地协调、情况汇总及相关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

(三)加强政策引导。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市场调节为辅的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机制,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努力拓宽就业门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随军家属,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申请再就业的随军家属。用人单位招收随军家属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政策引导,多渠道创业、就业,不断促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8年4月3日实施。2023年4月3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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