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19〕44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延安新区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2-03 02:25:18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延安新区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延政办函〔2019〕44号








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新区管委会:

为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加快推进新区建设,降低企业成本,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延安新区率先开展区域评估,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区域评估是指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区域范围内,依据控制性规划提前一次性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等评估评审事项,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变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申请后评审为申请前服务,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的评估评审办法。通过开展区域评估,破解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程序多、时间长等问题,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实施。

二、实施范围

开展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在新区规划区范围内先行试点,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3个评估评审事项开展区域评估。

三、主要任务

(一)前期策划。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制定区域评估工作计划,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新区开展区域评估。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完成时限:2019年5月底。

(二)推进实施。新区管委会按程序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估评价事项区域评估方案,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按照行业规范、技术标准评估评审,根据评估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区域评估方案后,将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报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责任单位: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完成时限:2019年8月底。

(三)成果应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评估评审结果,制定适用区域评估审批事项清单,简化申报材料和办理环节,清单内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后直接审批,书面承诺作为有关部门后续监管的依据;清单之外的事项,建设单位按照正常程序办理。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域评估评审专项工作小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筹协调,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管委会,负责区域评估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履行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共同推进重点工作任务,确保区域评估评审取得实效。

(二)加强业务指导。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指导新区开展区域评估评审;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根据本行业部门职责制定评估评审技术标准,积极支持开展区域评估评审,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新区管委会做好区域评估评审工作经费保障。

(三)加强工作督导。市纪委(监察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加大监督力度,实时掌握工作动态,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的部门单位进行督查通报或严肃问责。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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