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17〕201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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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函〔2017〕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延安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81 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和街面巡查工作协同机制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 以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核心,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为重点,以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重要抓手,积极适应特殊群体救助工作新形势,进一步提高标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守住底线,加大救助力度,强化救助管理,实现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快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二、工作原则

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于流浪乞讨人员,只要自愿求助,且符合基本条件的,都要无偿提供救助;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助管理的主体作用,把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措施等融入网格化管理之中,明确责任,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格局,集中解决紧迫性问题;坚持分类施救、轻重缓急的原则,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差异性,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行不同的救助方法,区分不同情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三、救助对象的界定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乞讨人员。

(二)不予救助、终止救助的人员界定。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或终止救助。

1.拒不配合安全检查的;

2.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的;

3.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

4.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的;

5.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信息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站的;

7.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的;

8.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四、救助对象的排查发现和护送

(一)救助对象的发现和告知。经排查发现的救助对象,各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告知辖区内宾馆、饭店、娱乐等公共场所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所辖乡(镇、街道)政府和各个村(居)委会负责告知居民生活小区、城乡结合部、小街小巷、废弃建筑工地、拆迁小区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公安交警负责告知交通枢纽区、交通路面、交通信号灯路口等执勤区域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告知城市道路、立交桥下、涵洞、垃圾站附近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告知河道两侧所辖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住建部门负责告知所管理的在建建筑工地及其周边的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人社部门负责告知零工市场、职介场所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其他行政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人员负责告知所辖办公区、生活社区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要在城市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免费在流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设立救助引导牌。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报告辖区公安部门。

(二)特殊救助对象的护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区分不同情况,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发现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要及时通知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五、责任划分

(一)各县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要明确应承担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乡(镇、街道)负责人、网格员、辖区民警、巡防队员、城市管理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排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对象,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救治,坚决避免意外情况发生。

(二)各县区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站的救助帮扶责任。各县区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工作,对经排查接收的救助对象要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或社区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流出地的,提供乘车凭证。负责做好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生活安置工作。

(三)公安部门的救助责任。公安部门对巡查、110报警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就近就便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公安部门协助查询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对超过三个月无法确认身份的滞留受助人员,及时免费采集DNA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维护站内工作秩序;协助解决护送、移交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城管部门救助责任。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城市主干道及旅游景点、繁华商业街区、城市广场、客运场站、宾馆酒店周边等重点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严格管控、有效劝离、安全护送;负责告知、协助护送城市道路,立交桥下,天桥、涵洞等市政设施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或辖区救助站接受救助;做好重点区域巡查工作,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有效劝离并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站求助,并且通知当地救助站开展相关救助工作。

(五)卫计部门救助责任。卫计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安排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急救指挥中心接到120 报警电话后,要第一时间派出救护车辆赶赴现场,及时将患者送至定点医院或就近医疗机构救治。

(六)交运部门救助责任。交通运管部门要畅通进站购票渠道,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便利条件,对于特殊时期大规模救助要提供应急通道或绿色通道。

六、受助人员的管理和返送

(一)合理界定救助时限。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为放弃救助。对个别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三个月内,经核实确属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户口所在地的,由民政部门安置到当地政府设立的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

(二)严格受助人员安全管理。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余物品均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待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期间,应遵守救助管理站各项管理制度,防止骚扰、辱骂、殴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毁坏、盗窃公私财物,吸毒、赌博等现象的发生。

(三)受助人员的返送。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救助管理站应通知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拒不接回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护送交至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购票资助其返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强化经费保障。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标准,保障救助机构正常运转和救助工作基本支出。根据突发应急和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应及时追加相关集中救助经费。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上有关工作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按照责任划分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对于措施不力,隐瞒真实情况、扯皮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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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延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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