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7〕246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巡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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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巡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2017〕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巡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巡查治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原则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众、社会组织参与河道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污染、破坏河道等违法行为,改善水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龙岩市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河道巡查,举报污染、破坏河道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对举报人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或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参与河道巡查治理的承接主体,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服务费用的情形。

第二章 参与条件

第三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 对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侵占河道滩涂,或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滩涂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

(二)通过埋设暗管等违法行为直排、漏排生产污水造成河道污染的;

(三)向水体超标排放或不正当排放工业废水,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四)向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污染物质及危险废弃物,造成水质污染的;

(五)在河道内药鱼、炸鱼、电鱼等行为的;

(六)在河道及河道两侧从事非法采砂、制砂和洗砂行为的;

(七)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超标排放、病死畜禽随意丢弃,造成水质污染的;

(八)河面成片垃圾漂浮物、水葫芦(水浮莲)、枯木和废弃船只等影响河道整洁及行洪的;

(九)其他破坏河床、河堤及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环境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内容经核查不属实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不能按本办法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之前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于举报前已被巡查发现、制止或处罚,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举报污染、破坏河道等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污染、破坏河道等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

(三)联合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第一举报(登记)人领取,实行一事一奖原则。

第七条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河道治理承接主体,确定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购买等。

第三章 奖励或费用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被举报违法行为的性质、内容、影响程度以及处理结果来确定具体金额,标准如下:

(一)通过市河长制信息平台手机客户端举报的,由平台按规定自动返话费、微信红包或流量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以信息管理平台内公告为准),待案件查处后,按案件处罚金额的1%给予追加奖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方式举报的,待案件查处后,按案件处罚金额的1%给予奖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九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参与河道治理的费用标准,由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以下简称双方)以合同或协议方式确定。

第四章 奖励或付款程序

第十条 各级举报受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发放举报奖金:

(一)通过市河长制信息平台手机客户端向管理平台发送举报照片及文字信息,经辖区内的河道专管员、乡镇(街道)或村级河长(河长办人员)现场确认后,举报奖金由市河长办委托信息平台管理公司发放。待案件查处后,余下奖励金额由案件查处部门所在县(市、区)的河长办负责发放,案件查处部门所在县(市、区)河长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案件查处部门所在县(市、区)河长办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方式举报的,待案件查处后,案件查处部门所在县(市、区)河长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案件查处部门所在县(市、区)河长办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的支付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所确定的付款方式和比例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部门、河道治理服务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均应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领取记录、相关的竞标或谈判资料、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核查验收资料和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处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部门和河道治理服务购买主体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和服务费用结算、支付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受理部门包括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河长办,其中,市河长办设立举报电话和信息平台,县乡级河长办设立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各地河长办、财政局和相关部门会商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河长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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