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6〕38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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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6〕3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龙岩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文件规定,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6〕10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0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设立龙岩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下称“市投资基金”)。本办法所称市投资基金,是指由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封闭运作的市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创业、公共基础服务等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市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二章管理模式

第五条为加强对市投资基金的统筹协调,促进市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成立龙岩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审定市投资基金的资金投入、子基金的设立(包括市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以及重大投资事项等。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子基金设立及存续期的重大问题。涉及市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产业企业项目的,需通过市政府同意。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市投资基金中市财政出资部分(政府出资),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市投资基金。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并委托龙岩市汇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汇金集团”)作为市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汇金集团负责引入有实力的基金管理机构对市投资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并具体负责市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通过其子公司龙岩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下称“基金公司”),负责市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

(二)按照可持续性和低成本的市场化原则,募集社会资金,且募集的资金额不低于市投资基金的50%;

(三)按照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提出子基金出资比例建议;

(四)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专账核算;

(五)对基金公司及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六)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市投资基金和子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七)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二)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基金管理公司;

(三)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草拟、签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协议;

(四)根据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监事、管理层,行使子基金出资人权益,并及时向汇金集团报送子基金运作和监管情况;

(五)按一定比例注资子基金,并按约定履行对子基金出资义务;

(六)跟踪了解子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七)为发挥市投资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市投资基金投资额度调整建议,经汇金集团审核后,报协调小组批准;

(八)其他应由基金公司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八条市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市投资基金直接投资龙岩市重点产业项目;二是市投资基金作为母基金,与央企、地方国企或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相应的产业子基金,再通过产业子基金投入产业项目。

第九条市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的产业项目仅限于我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且产业项目的企业须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条市投资基金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设立若干子基金。子基金的设立,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等提出方案经市金融办、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市投资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市投资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

第十二条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协议、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三条市投资基金注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在龙岩市境内注册,且投资于龙岩市境内企业(包括子基金招商引入落地我市的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市投资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两倍;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市投资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且市投资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额的20%。

第十四条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子基金中市投资基金的出资部分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子基金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须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子基金管理公司原则上应当按市场化方式选择,因特殊需要设立的子基金,经协调小组批准的除外。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有政策投资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三)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七)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1%。

第十六条未经协调小组同意,市投资基金和子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市投资基金及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市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市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市投资基金出资的引导作用,市投资基金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市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九条市投资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在清算时,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退出总收益中,原则上市投资基金参股形成的部分收益可让利于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子基金的管理团队,让利总额不超过市投资基金在子基金清算时获得的总收益。

第二十条子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子基金实缴资本或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并应与绩效评价挂钩,按照子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奖励,具体比例应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五章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一条市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等方式退出,有约定投资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收回。

第二十二条市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市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当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终止,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的,市投资基金的出资部分可通过事先设置的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五条市投资基金应与子基金的其他出资方在基金协议或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投资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市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市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子基金存续期满时,按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办理,或由基金公司提出续期或清算方案建议,经汇金集团审核后由市金融办报协调小组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市投资基金直接投资或设立子基金形成的出资权益回收、终止或退出时,应当按照合同、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的约定办理;合同、子基金协议或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市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六章市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投资基金应由市财政局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市财政局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章管理监管

第二十九条市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市投资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市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托管银行由汇金集团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进行选择。

第三十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岩市设立分支机构,且设立时间在2周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在支持我市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为投资基金和子基金的资金托管业务提供专人和专项服务;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财务监管、绩效评价和提出收益滚动发展方案,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基金建设,监管各子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国资委、农业局、旅游局等部门负责各相关子基金的行业指导,提供相关投资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做好与国家、省相关产业投资基金的对接和争取工作等。

第三十二条汇金集团应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风险防范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投资基金、子基金及投资项目之间应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子基金会计报告。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重大或特殊事件时,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三条投资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不低于”“不超过”“至少”“以上”等数量限定词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三年。《龙岩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办〔2015〕149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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