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6〕35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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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16〕3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龙岩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方向,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引导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不断扩大我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努力构建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广覆盖、保基本、促均衡、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范围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具有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接受政府收费指导价的幼儿园。包括教育部门、其他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集体举办的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含利用集体资产举办的民办幼儿园,以下同)。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包含: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级并按级限价收费的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市、区)、龙岩经开区为主。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标准

1.民办幼儿园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批文和办学证件齐全且合格有效(含房屋消防安全合格证)。

民办幼儿园应具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报备申请表、税务登记证等。

(2)幼儿园产权清晰。须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和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租赁园舍办园的,其租赁场所应符合办园条件,须具有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 年的园舍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3)幼儿园办园1年以上,并通过等级评定。近3年内无违规办学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幼儿园举办者近3年内无违法行为。

(4)幼儿园必须依据《会计法》合理设置岗位,必须依法设置财务账簿,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幼儿园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必须依法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5)幼儿园收费项目符合规定。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在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报备,且在同一认定周期内,保教费保持稳定(等级提升的除外)。

(6)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7)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权益。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8)幼儿园规模不少于3个班,活动室人均面积不少于1.5M2,需小、中、大班设置齐全,没有大班额现象。

(9)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无“小学化”倾向。

(10)加强队伍建设,设立培训经费、教研经费、奖教奖学经费,以提升保教质量。

2.认定程序

(1)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认定条件的幼儿园执行下列申报认定程序:

申报: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于每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区) 、龙岩经开区教育主管部门申报。

评审: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教育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料复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公示: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教育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教育部门应进行复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教育部门召集拟认定为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法人代表签署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

(2)认定:各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教育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文认定工作,并抄送同级财政局、物价局备案。

(3)公告:各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教育部门应将属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称、等级、地址、电话、收费标准、办学规模等信息在教育局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上主动公开。

(4)退出: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3学年。如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行列的,须提前一学年向所在地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原则上以学年度为周期,不批准学年中退出。

(5)变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幼儿园证照资料内容有变更的,要及时向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教育部门补充。有效期满后需再次申报的园所,应在上一轮有效期的第三学年,重新完成书面材料的申报认定程序。

(6)严格落实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制度。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出台民办幼儿园定级评估标准和办法,组织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评估,综合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师资队伍建设、幼儿园管理、保教质量等方面的情况予以等级认定。达不到最低等级标准的民办幼儿园不予列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障与扶持措施

1.各县(市、区)、龙岩经开区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科学规划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发展,制定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努力构建公平公正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公、民办并举,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1)各县(市、区)、龙岩经开区及其乡镇(街道)在规划幼儿园建设时,优先考虑普惠性幼儿园的用地与建设。

(2)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及其他富余公共资源,除举办公办幼儿园外,优先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新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属于政府的,一律移交辖区教育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保障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1)县(市、区)、龙岩经开区财政根据经审核的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承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数、等级及投入管理情况予以奖补。实行基础性奖补和综合考核奖补,以基础性奖补为主,并视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奖补标准。现行基础性奖补标准为:一级园:每生每年1000元;二级园:每生每年800元;三级园: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园:每生每年400元。奖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奖补经费主要用于维持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办园条件的改善和教师工资保障等。财政奖补范围为就读幼儿园大中小班(不含托儿班)的本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户籍幼儿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①幼儿父(母)在当地暂住1年以上,需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暂住证(或居住证)应表明已实际居住年限,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

②幼儿父(母)在当地务工,需提供在当地务工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③幼儿父(母)按照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

④幼儿出生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县(市、区)、龙岩经开区可根据民办幼儿教育实际,结合本级财政状况,自行设定补助标准(不低于省、市补助标准),还可通过减免政府资产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达标创优奖励。设立普惠性民办园达标创优奖励经费,鼓励各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办园条件,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凡评定为省、市、县区级示范幼儿园,每一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省、市级示范幼儿园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级示范园所需经费由县(市、区)、龙岩经开区财政承担。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工资补助。鼓励民办幼儿教师的专业提升和专业成长。对在普惠性民办园里就业的符合条件的教师,凡被评为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的,按照300元/人·月的标准和2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工资补助,所需经费由县(市、区)、龙岩经开区财政承担。

五、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1.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1)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并审核资格。加强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规范办园行为,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奖补资金的审核和协助落实工作。各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教育部门及时在教育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收费标准和项目、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信息,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过程和日常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物价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法收费,并根据当地经济收入水平,幼儿园办园成本、财政补贴情况以及幼儿园等级,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负责将学前教育专项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好各级财政下达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拨付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财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监管制度,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5)公安部门负责核验在园儿童及其父母户籍证明材料信息。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办学承诺书的职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办园行为不规范,出现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

(2)保教质量严重下滑,情况严重或整改不力的;

(3)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弄虚作假,经举报核实的;

(6)未经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将幼儿园转让或变相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7)出现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问题的;

(8)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

出现以上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励扶持,追缴财政下拨的奖补资金,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1)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由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并抄送教育、财政部门备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儿班保教费可在具体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行列的,在园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旧生旧办法、新生新办法。

4.以“激励引导,确保质量”为基本原则,提升普惠性幼儿园的保教水平。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

(2)探索优质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作办园、教科研结对等模式,采取项目支持、委派园长、派驻教师等方式,提高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

5.严格公示公告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幼儿园醒目位置,悬挂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政府购买服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同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6.建立年度综合评价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度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坚持过程评审与结果评审、短期效果评审与长期效果评审、保教质量提升与社会效益评审相结合,并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第三方评审。

7.建立资产和财务管理机制。各县(市、区)、龙岩经开区要建立民办幼儿园相关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园财务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在每年1月份向所在地县(市、区)、龙岩经开区财政、教育部门报送奖补经费使用明细情况。

8.建立合理调整和退出机制。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园实行等级年审制度,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处理,并取消或相应扣减当年发放的财政支助资金。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实施意见。明确购买主体、承接标准、目标要求、购买方式、购买内容、购买程序等,并通过政府采购公共信息平台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本意见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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